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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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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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