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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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安监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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