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分享到:
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等行为的强制
  • 发布时间:2016-11-21 17:59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第七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