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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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