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由发现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扣押,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