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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幼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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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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