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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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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安监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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