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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和涉嫌传销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和涉嫌传销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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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2、《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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