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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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责令经营者采取的行政强制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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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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