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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
  • 发布时间:2016-11-21 17:57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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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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