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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1-2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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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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