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执法普法宣传教育心得体会
(双牌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熊昌明)
统计事业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事业,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因此,作为我们统计工作者,首要的任务是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的要义和要求,严格对标并扎实践行《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包括中办下发的《意见》《办法》《规定》三个文件,要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开展新时期现代统计工作,下面是笔者学习和践行的切身感受,寥寥数笔,以期共勉。
一、对《统计法》《实施条例》法律进程的粗浅认识
《统计法》是调整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第一部系统的《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部《统计法》标志着国家统计立法从行政立法走向了人大立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和国家的决策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加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也为了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次修订了 《统计法》(可以称为新《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大势所趋。但光鲜亮丽的表面背后总有鲜为人知的伤痛。无论是在普法中还是在执法过程中,有人一听到《统计法》,总是浅浅一笑,表情怪异地说出那句俗话——“ 统计统计,七分估计”,甚至有人说《统计法》就是“豆腐法”——不硬,还有一种更形象的论调,说《统计法》是“蚊子法”——像蚊子一样,总在人的耳边嗡嗡叫个不停,瞅准机会,叮人一口,可一不小心,就被当场拍死。出现这些说法和现象,既有《统计法》自身的原因,也有经济工作体制机制的影响。因此,国务院于 2017 年 8 月 1 日颁发第681号令——《实施条例》,废止了2005年12月1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这对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提高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对《统计法》《实施条例》特征特性的深刻理解
(一)、新《统计法》的优越性。
1.修订全面。新《统计法》 的修订涉及旧《统计法》中所有的法律条文,原来的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被认真修改并完善,是一次非常彻底的、全面的修订。2.条文精练。旧《统计法》虽然条文数量少,但是某些个别条文的内容却十分烦琐、复杂。新修订的 《统计法》 在条文上更加精练,对旧《统计法》中存在的问题都进行了很好的解决。3.用词准确。将一些表达不精准、模棱两可、充满歧义、涵盖面窄的词语全部替换掉。4.制度合理。一是建立了地方财政经费供给保障制度;二是统计调查程序实现了“项目审查→制度建立→具体实施”全程一体化。5.管理科学。 一是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权下放,由地方统计部门统一审批;二是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授予了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审批权。6.规定明确。这一点主要体现了新《统计法》对于罚款的对象、金额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7.处罚严厉。对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现象的处罚十分严明,尤其在罚款额度上由《统计法实施细则》 规定的最高5万元提高到最高20万元,大大增强了惩治力度和威慑作用。
(二)《实施条例》的成功之处。
1.建立了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共同承当责任的机制。除了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审核统计资料以外,所在单位负责人也应对统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层层把关,防止发生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疏于管理的不作为现象,强化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审核责任,提高其重视程度。2.明确了地方机构领导承担统计数字腐败的事先预防义务。一是要求地方机构领导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二是要求地方机构领导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三是要求地方机构领导其本身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3. 列举了统计数字腐败中“严重失察”的三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是在“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二种是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第三种是“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4. 赋予了统计机构移送统计数字腐败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在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后,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法制教育有效措施的精准把握
1.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下手。统计法制是一个较为庞大的法治,其中包括统计法和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因此,对公民展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首先是让公民具有统计法意识,让大家意识到《统计法》是公民必备的一个基本素质。当前统计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是整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提高公民的统计法律意识已经成为当前最为主要的一个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在展开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主要采用全民普法的方式,让绝大部分的公民参与到教育活动中来,提高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了解违反《统计法》所带来的社会和国家危害,加深对《统计法》的认知度,懂得如何用《统计法》来维护社会和切身利益。
2.从改变扭曲的政绩观着手。当前,个别领导为了提高自身的政绩,会让统计人员虚报一些统计数据,对政府的政绩进行夸大,从而骗取更多的荣誉以及经济利益。而部分工作人员为了讨好领导并且从中获得一些政治和经济利益,会直接对数据信息进行虚假上报。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因为相关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人员政绩观扭曲,以自身的利益为基准,忽视了社会发展的总体利益。因此,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过程中要重点对领导干部以及统计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尤其把相关领导干部作为整个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制定领导干部学法普法守法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到带头严格遵守《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且执行到底。
3.从惩治违法乱纪的背后出手。近几年我国统计工作的确存在虚报乱报的情况,甚至有一些公务人员滥用职权,对相关数据进行随意篡改,这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目前,被国家统计督查、抽查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现象已得到严肃处理,但是,尚有部分未被发现的人员仍心存侥幸,继续数据造假、弄虚作假。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我们应该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三种具体情形”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加大对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会议等途径全方位宣传,要见人见事,一针见血,大批特批,决不隔鞋挠痒,用鲜活的案例作教本以案促改,让心存侥幸者对《统计法》及《实施条例》心存敬畏,让学法和守法成为大家的行为自觉。
4.从弘扬遵纪守法的正面握手。虽然过去社会对我们的统计工作有过一些批判和质疑,的确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或多或少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国家近年来对统计数据上报越来越严的约束,数据质量越来越好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应当挖掘一批遵纪守法的典型,塑造一批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样板,培养一批遵守《统计法》的标兵,形成“守法者奖先,违法者罚后”的核算格局,要那些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者主动向“典型”、“样板”和“标兵”们拱手让路,引领统计事业朝正方位前行。
四、对统计执法难题破解的初步建议
1. 完善统计执法制度体系。在《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基础上,针对统计执法出现的问题,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完善的执法流程体系,明确部门权责和执法工作目标、流程以及处理规范等,使部门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切实为执法工作有序有力地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支持。
2.重置执法队伍隶属关系。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的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困难,几乎是走过场、摆样子,效果差。参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机制,建议将各级统计执法队伍单列一个机构,从省级统计机构开始垂直管理,让执法人员抛开情面,摆脱干扰,毫无顾忌,切实提高统计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升统计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3.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统计执法属于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特点的工作种类,与统计综合专业一样,需要掌握全方位的专业情况,所以除了对政策法规的熟知之外,还要着重加强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以及行业地区发展实际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培训,要着力加强统计违法案件处理以及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4. 创新统计执法方式模式。借助大数据技术,建立完善的统计执法工作网络体系,加强与部门信息共享,提高数据的挖掘和关键环节的分析,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基层执法存在的问题。同时要进行统计执法手段的创新,比如对初犯企业或轻犯企业推广“告知”、“约谈”、“通报”、“警告”等全新执法手段,开启多元执法方式模式,提升执法的工作效能。
有人把《统计法》比喻成一位高贵的女神——可望而不可及,也有人把《统计法》比喻是一位帅气的小伙子——可能是一位花花公子,还有人把《统计法》比喻是一个受了委屈的小孩子——面对强劲的对手无可奈何。但是,习近平总书记于8月30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通过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决定要将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统筹衔接,这等于告诉我们,《统计法》其实是一个年富力强的中年人——他将一路敕令我们前行。因此,笔者认为,“明法审数”,精准上报,勿作“估计”,是我们统计人的唯一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