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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2024年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
  •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6
  • 来源: 双牌县教育局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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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确保我县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02号)永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永教通〔202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切实保障全县适龄儿童依法有序接受义务教育,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 招生原则
(一)坚持按标准班额招生。小学一年级招生控制在45人/班。
(二)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综合考虑学校布局、辐射区域、学位情况、历史沿革、办学规模、周边生源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各学校招生区域,尽量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实行免试入学。对适龄残疾儿童采取随班就读或到特殊学校就读的办法解决,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招生”,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各学校擅开口子,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四)坚持总体统筹、适当调剂。鉴于各学校划区招生范围生源与可供学位难以做到绝对吻合,如招生范围内学校学位不足的,由教育局根据城区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有学位且相对较近的学校就读。
(五)实行网上报名的原则。2024年秋季在我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的新生须登录双牌县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网上报名平台进行报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三、招生计划


四、招生划区


五、招生对象
(一)户籍在城区小学划区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即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以户口本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下同)。
(二)监护人房产在城区小学划区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含廉租房、公租房、易地搬迁房)。
(三)父母在城内经商或务工半年以上(2024年2月28日前)且愿意接受学位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
(四)父母在城区灵活就业并有固定住
六、报名相关资料



    


注意事项:网上报名前,应将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适龄儿童的出生证(不能证明直系关系的需上传出生证图片)、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拍照贮存在手机或电脑中备用。

七、录取次序


八、审核程序
1.招生学校初审
网上报名结束后,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招生学校对报名的适龄儿童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审
初审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纪律、公安、房产、市监等相关单位进行复审。对审查未通过的适龄儿童,监护人须提交相关的报名资料进行现场确认。
3.调剂分流
若第一、二、三、四类适龄儿童报名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人数,在确保第一类和第二类适龄儿童入学的情况下,富余学位则由第三类和第四类适龄儿童采取随机派位的情况确定录取名额。其他适龄儿童由教育局统一调剂。
4.公布入学名单
8月25日,公布各学校录取名单。
十、招生纪律
1.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掐尖招生,扰乱正常招生秩序。
2.严禁弄虚作假。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修改或伪造信息、房屋产权等证明。公安、市监、税务、房产和街道社区等单位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确保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招生纪律、提供虚假证据、扰乱招生秩序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电话:双牌县纪委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组0746—7723176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晓萍为顾问,县教育局局长杨义荣为组长,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和街道社区及泷泊镇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教育局基教股股长、监督审计股股长及城区学校校长为成员的2024年双牌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一年级招生工作小组,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基教股股长全新吉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招生方案分发到各小学、幼儿园, 同时通过双牌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
(三)严格控制因教进城,完善以户籍证、房产证、居住证、务工合同等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充分保障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学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四)严肃招生纪律。小学一年级招生要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校不得私开口子接收外来学生和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对擅自招收外来学生和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扰乱小学正常招生秩序的,要严肃处理书记(校长)和相关人员,所招学生一律退回。严禁在招生中弄虚作假,若有假造户籍证、房产证、居住证、务工合同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告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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