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30009/2023-25240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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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耕地 补贴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双政办发〔2023〕9号 |
为抓好我县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启动实施新一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不再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享受补贴的农民或集体要做到耕地不撂荒,耕地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范围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和上一年度实际种植的双季稻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以前未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整户消亡的不再享受补贴。存在补贴发放负面清单范围内情况的,应在确权耕地面积基础上予以核减。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按照105元/亩的标准发放,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用于对双季稻生产的补贴,双季稻生产是指一年中同一块田内种早稻+晚稻,烟稻、蔬稻等轮作模式不属于双季稻。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参照已确权颁证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申报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情形。
三、补贴程序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等一要组织农户自愿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申报表》,并签字确认。二要如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村汇总表》并签字盖章后在村民委员会等公开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有异议的核查修正后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以核实面积为准,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乡镇(管理局)核实汇总后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乡镇汇总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乡镇(管理局)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面积确认。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乡镇(管理局)上报的补贴面积。抽查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参与,按负面清单总面积的30%进行抽查,面积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数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资金发放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当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采集、审核、汇总、录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在省总体方案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并保持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统一,政策总体稳定。
(二)严格资金监管。县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电话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工作节点按时完成。各行政村在当年的6月6日前完成面积申报及公示;乡镇(管理局)在当年的6月16日前完成专班抽查和面积确认,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乡镇汇总表》纸质档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乡镇汇总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乡镇汇总表》的电子档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县里组织抽查组于当年的6月26日前完成面积公示和专项抽查,并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核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测算补贴金额,根据补贴金额、时间节点等,确保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双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双政办发〔2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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