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30009/2022-23247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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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水域 垂钓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双政发〔2022〕4号 |
双政发〔2022〕4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牌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
《双牌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7月27日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8日
双牌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版)
为保护双牌县水生生物资源和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航行安全,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休闲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牌县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组织经营垂钓的组织机构企业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牌县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是指双牌县潇水河、潇水河一级支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和散钓、游钓,且均属捕捞作业行为。
第四条 禁止垂钓区域: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湘江潇水双牌段光倒刺鲃拟尖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五条 禁止利用船舶、排筏、浮动平台等离岸垂钓。
第六条 垂钓人员应遵守一人一杆一钩规定。
第七条 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鱼枪、弓弩、锚钩等手段钓鱼射鱼;
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5.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6.禁止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
第八条 垂钓作业时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误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外来入侵物种的必须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品种保护、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上市交易。
第九条 从事垂钓人员要爱护生态环境,不得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丢垃圾、不得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过量投放鱼饵等。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条 从事垂钓活动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干扰渔业生产秩序,不得借垂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第十一条 借垂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和增养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海事、生态环境、水务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制止、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其钓具及渔获物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沿江沿库乡镇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垂钓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负责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规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违法违规垂钓和滥捕滥捞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垂钓钓具的行为,负责钓具销售的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和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涉渔刑事案件。
县文旅广体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查处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沿江沿库区乡镇及阳明山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做好垂钓区沿岸垃圾清理、标识标牌维护等工作。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双牌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双政发〔202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印发
文件解读: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牌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图解: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牌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