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社〔2015〕3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能力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计划生育协会。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 11月 6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基层计划生育协会
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省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基层协会补助资金)是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政型协会,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层协会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绩效优先”的原则。并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
第四条 基层协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贫困县市区的计生协会工作,并采取“以补代奖”方式对基层计生协会工作先进地区给予补助。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具体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共同确定。
第五条 基层协会补助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六条 基层协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我省基层协会开展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少数民族和贫困县市区,每个单位补助15万元;
(二)省级先进计生协会,每个单位补助3至5万元;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县市区计生协会,每个单位补助5至10万元;
(四)基层协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上述地区的村级计生协会工作人员补助和生育关怀项目。
第七条 基层协会补助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和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并在省级部门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至市县级财政,再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本级计划生育协会。
第八条 市级财政和计划生育协会收到基层协会补助资金后,应将省定标准足额下达到市辖区级财政,市辖区级财政和计划生育协会要在30日内分配到基层使用单位。省直管县市财政在收到基层协会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直接拨付至各基层计生协会组织。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计划生育协会要加强基层协会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并采取直接或委托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对本地区使用的计生补助资金要加强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和省计划生育协会。该报告将作为考核各地对基层协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分配下一年度基层协会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和省计划生育协会将视情况减少、缓拨或暂停基层计生补助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对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挤占、挪用基层协会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基层协会补助资金开支范围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资金使用没有达到绩效考核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基层协会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