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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小知识(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 2019-04-09 13:59
  • 来源: 永州新闻网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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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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