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卫健函〔2026〕8号
关于印发《2026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祁政办函〔2026〕22号)要求,现将《2026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祁阳市卫生健康局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祁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祁阳市消防救援局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6年6月10日
2026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
为落实《祁阳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祁政办函〔2026〕22号)要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亮码入企、亮码检查、数据共享、全程留痕”为核心,联合城管、医保、消防、生态环境、市监等部门,对全市医院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现多头检查变一次检查、重复检查变联合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医疗机构正常运营的干扰,形成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综合查一次”制度体系。
二、组织架构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局
配合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三、职责分工
1.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统筹制定计划、组织联合检查、汇总检查结果、落实后续监管。
2.各配合部门:按职责参与联合检查,安排执法人员,反馈检查情况,落实后续处置。
四、检查对象
全市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的20%。
五、实施步骤
(一)计划制定与备案阶段(2026年6月15日前)
1.梳理上述检查事项,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对象名单、检查频次。
2.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市司法局)备案。
3.在祁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计划。
(二)启动与实施阶段(2026年6月-10月)
1.发出启动函: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向医保、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生态环境等配合单位发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启动函。
2.现场检查:组织各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或问题导向原则进入现场。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结果,各部门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
3.规范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予以记录归档;对检查发现问题但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加强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有针对性进行行政指导;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市司法局)。
(三)反馈与总结阶段(2026年11月)
1.各配合单位应当在检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向市卫健局反馈。
2.市卫健局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至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
3.各部门通过开展“综合查一次”后,通过行业座谈会、典型案例通报、行政指导等形式,向其他医疗机构推送检查结果,推动行政执法从重“监管”向“治理”、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保障措施
1.统筹协调:主动对接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落实“综合查一次”制度要求,确保跨部门联合检查顺畅高效运行。
2.部门联动:加强与城管、医保、消防、生态环境、市监等部门沟通协调,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3.宣传培训: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联合执法能力;多渠道宣传“综合查一次”工作成效,提升医疗机构知晓度和满意度。
附件:
1.2026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象名单;
2.祁阳市卫生健康局“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
2026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象名单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主要负责人 |
|
01 |
祁阳市人民医院 |
祁阳市民生路168号 |
庄小敬 |
|
02 |
祁阳市中医医院 |
金盆西路与长虹路交汇处 |
尹德利 |
|
03 |
祁阳市妇幼保健院 |
祁阳大道91号 |
陈美玉 |
|
04 |
祁阳市大村甸镇卫生院 |
大村甸镇人民路12号 |
伍雄军 |
|
05 |
祁阳市潘市镇中心卫生院 |
潘市镇三居委会 |
郑 莹 |
|
06 |
祁阳澍康精神康复专科医院 |
长虹街道办建湘村三组 |
段钧昊 |
|
07 |
祁阳泰和精神康复专科医院 |
白水镇联丰村5组 |
朱汉明 |
|
08 |
祁阳爱尔眼科医院 |
浯溪街道滨湖路 |
谢 荣 |
|
09 |
祁阳佰骏康原肾病医院 |
祁阳市盘龙西路1号 |
刘 丰 |
|
10 |
祁阳玛莉亚妇产医院 |
祁阳市民生路1号 |
钱志鹏 |
|
11 |
祁阳博雅微创专科医院 |
祁阳市金盆东路256号 |
陈天奇 |
|
12 |
祁阳仁禾医院 |
祁阳市浯溪中路107号 |
黄 英 |
|
13 |
祁阳康雅医院 |
祁阳大道妇幼院住院部5楼 |
唐建耀 |
|
14 |
祁阳桂氏眼科医院 |
祁阳市椒山南路29号隔壁 |
桂淮屏 |
|
15 |
祁阳祁州骨科专科医院 |
祁阳市椒山南路178号 |
陈平平 |
|
16 |
祁阳恒泰康复医院 |
祁阳市黎家坪镇新塘村 |
费 辉 |
|
17 |
祁阳宏美老年病专科医院 |
祁阳市复兴路 |
唐澳平 |
|
18 |
永州百岁门李氏骨科医院 |
高新区灯塔路与渡香路交汇处 |
李志坚 |
|
19 |
祁阳雅尔康口腔医院 |
兴浯路2号新华书店二楼 |
李唐昌 |
|
20 |
祁阳市长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祁阳市盘龙西路22号 |
樊全福 |
|
21 |
祁阳市浯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祁阳市工业园内元结路 |
郭文君 |
|
22 |
祁阳市龙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龙山街道办兴浯路83号 |
陈建华 |
|
23 |
祁阳市梅溪镇卫生院 |
梅溪镇祁羊路53号 |
陈海文 |
|
24 |
祁阳市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 |
黎家坪镇新兴街10号 |
李 定 |
|
25 |
祁阳市进宝塘镇卫生院 |
进宝塘镇街 |
唐 焱 |
|
26 |
祁阳市黄泥塘镇卫生院 |
黄泥塘镇农民街43号 |
张志强 |
|
27 |
祁阳市大忠桥镇中心卫生院 |
大忠桥镇拱桥街31号 |
黄海峰 |
|
28 |
祁阳市三口塘镇中心卫生院 |
三口塘镇三口塘村 |
王 耿 |
|
29 |
祁阳市白水镇中心卫生院 |
白水镇东川村 |
唐文涛 |
|
30 |
祁阳市文明铺镇中心卫生院 |
文明铺镇人民路282号 |
何双喜 |
|
31 |
祁阳市茅竹镇卫生院 |
茅竹镇茅竹村 |
唐 波 |
|
32 |
祁阳市龚家坪镇卫生院 |
龚家坪镇云新路 |
杨友桥 |
|
33 |
祁阳市观音滩镇卫生院 |
观音滩镇桥头街262号 |
曾志祥 |
|
34 |
祁阳市文富市镇卫生院 |
文富市镇南河岭村 |
雷 刚 |
|
35 |
祁阳市下马渡镇卫生院 |
下马渡镇繁荣路(镇政府对面) |
易 琴 |
|
36 |
祁阳市八宝镇中心卫生院 |
八宝镇八宝街420号 |
杨贵宝 |
|
37 |
祁阳市七里桥镇卫生院 |
七里桥镇湖塘湾社区11组 |
唐晓峰 |
|
38 |
祁阳市肖家镇卫生院 |
肖家村镇贾家岭光明街2号 |
李云浩 |
|
39 |
祁阳市羊角塘卫生院 |
羊角塘镇北祥街54号 |
李 欢 |
附件2
祁阳市卫生健康局“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
|
牵头部门 |
卫健 |
医疗机构综合监管(重点检查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传染病防治、放射诊疗、医疗废物管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
全年不超过2次 |
|
配合部门 |
城管 |
对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9条至第33条。 |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 |
全年不超过2次 |
|
医保 |
对医院使用医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 |
全年不超过2次 |
|
|
消防 |
对医院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 |
全年不超过2次 |
|
|
生态环境 |
对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 |
全年不超过2次 |
|
|
市监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价格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使用检查、商业秘密合规提示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永医保发〔2024〕10号)。 |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
全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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