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各项制度,把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工作和风景名胜区内各项活动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三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二、主要内容
该《总体规划》共七章
第一章 规划总则 包括规划的目的、规范范围与面积、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规划期限。
第二章 保护规划 包括资源分级、分类保护、建设控制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功能分区规划。
第三章 游客规划 包括游人容量、特色景观与展示、景区规划。
第四章 设施规划 包括道路交通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基础设施规划
第五章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 包括居民点调控类型与调控措施。
第六章 相关规划协调 包括城市规划与外围保护区的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
第七章 分期规划实施 包括近期实施重点及中远期实施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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