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祁阳市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144814444OF
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金盆西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尹德利
电话:0746-3222689 138****0069
依据祁阳市2025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违规行为。2025年10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重复收费
(一)重复收费-床位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超住院天数收取床位费,属于重复收费。涉及4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217.00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736.29元。
(二)重复收费-护理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超住院天数收取级别护理费,属于重复收费。涉及27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6871.70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157.38元。
(三)重复收费-住院诊查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超住院天数收取住院诊查费,属于重复收费。涉及222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101.50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086.41元。
(四)重复收费-一般专项护理。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收取重症监护费用时,同时收取口腔护理、压疮护理、会阴冲洗、擦浴等费用,属于重复收费。涉及89人次,涉及违规金额815.00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93.08元。
(五)重复收费-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给患者收取多次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费用,未按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两根加收)进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涉及1787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6288.25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4054.39元。
(六)重复收费-小换药。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行一次伤口换药收取多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涉及53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4770.00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885.85元。
(七)重复收费-微针针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行一次微针针刺治疗收取多次费用,按部位、穴位进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涉及19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610.00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184.05元。
(八)重复收费-隔物灸法。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同人同时收取隔物灸法数量大于1,属于重复收费。涉及110人次,违规金额3630.00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196.15元。
(九)重复收费-遥测心电监护/心电监测。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遥测心电监护”与“心电监测”对应的监护/监测时长总和超过24小时,遥测心电监护/心电监测属于重复收费。涉及2705.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681.55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437.34元。
二、分解收费
(十)分解收费-冠状动脉造影术。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为收取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时,同时收取冠状动脉造影术,冠状动脉造影术属于分解收费。涉及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712.00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455.76元。
上述10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93697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56866.6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尹德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费用明细数据、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何春玲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4年版)》,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重症监护费、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小换药、隔物灸法、微针针刺、遥测心电监护与心电监测费用。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费用明细数据、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4年版)》,证明当事人分解收取冠状动脉造影术费用。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第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56866.69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对你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56866.69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2倍罚款113373.3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收款银行:祁阳农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
账 号:18710901040004087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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