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州百岁门李氏骨科专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ACJD8R
地 址:祁阳市经开区灯塔路与渡香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电话:135****7691
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永州百岁门李氏骨科专科医院疑问数据线索,本局对当事医院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违法价格政策等4类13个问题。
2025年9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院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分解收费
(一)分解收取滑膜切除术费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在收取踝、肩、肘、髋、足等关节清理术费用的同时收取滑膜切除术费用,滑膜切除术属于分解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0.5人次,涉及违规费用663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404.43元;
(二)分解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全身麻醉和气管插管术费用同时收取,气管插管术属于分解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2人次,涉及违规费用234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142.74元。
(三)分解收取血清碳酸氢盐测定费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在收取血气分析费用的同时收取血清碳酸氢盐测定费用,血清碳酸氢盐测定属于分解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12人次,涉及违规费用192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117.12元。
二、超标准收费
(四)对6岁以上患者收取小儿静脉输液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对6岁以上患者收取小儿静脉输液费用的情况,共涉及医保患者21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73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166.53元。
(五)血清总胆汁酸测定收费单价超出收费标准。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血清总胆汁酸测定收费单价16元,超出标准1元,共涉及医保患者120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206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735.66元。
三、重复收费
(六)重复收取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费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同一患者同时被收取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费用的次数大于1次的情况,属于重复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2人次,涉及违规金额850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518.5元。
(七)重复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6岁以内儿童加收)费用)的次数超过患者总住院天数的情况,属于重复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10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700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427元。
(八)重复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进进行一次局部浸润麻醉却收取多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1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47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211.67元。
(九)重复收取床位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收取床位费的次数超过患者总住院天数的情况,属于重复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3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819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499.59元。
(十)重复收取抢救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同一患者同一天全额收取大抢救、中抢救、小抢救费用的情况,属于重复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14.5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313.85元。
(十一)重复收取骨折夹板外固定术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同一人同时收取骨折夹板外固定术数量大于1的情况,属于重复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2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54元,按你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154.94元。
四、违反价格政策
(十二)违反价格政策执行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根据《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湘医保发〔2024〕11号)规定,删除2个化验类套餐项目(250310101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250310102甲状腺功能化学发光法检查),2024年5月1日生效。该院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违反价格政策开展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共涉及医保患者8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656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1010.16元。
(十三)违反政策执行肝功能常规检查。根据《关于专项调整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56号)规定,我省修订25项肝功生化类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后的价格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政府指导价,不区分方法学,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不得上浮,自2024年2月1日执行。该院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违反价格政策开展肝功能常规检查,共涉及医保患者9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87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61%测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236.07元。
上述4类13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8095.5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统筹基金支出4938.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检查记录单1份、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各3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第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违反价格政策等违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4938.26元。
综上,你院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价格政策和重复收费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七)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4938.26元;
2.处损失的违规医保基金支出1倍罚款4938.2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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