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祁阳宏美老年病专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325655208D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复兴路县民政局福利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唐澳平 电话:172****9403
根据2025年永州市医保基金飞行检查交办的问题线索,2025年10月9日至10月15 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分解住院、重复收费、违反制度规范、分解收费、过度检查等5类7个问题。2025年10月9 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分解住院
检查中发现该院存在患者住院期间(间隔时间0-3天)转科或同一科室办理出入院的情况,经统计该院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数据,涉及违规住院11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9991.83元,涉及医保基金损失21601.77元。
二、重复收费
经调取祁阳宏美老年病专科医院一次性输液器的进销存情况,与医保信息系统“静脉输液”结算数据进行对比,发现该院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一次性输液器入库68450支,库存3697支,静脉输液结算80768次,违规收取静脉输液费用共计16015次,涉及违规金额96090元,涉及医保基金损失57692.43元。
三、违反制度规范
1、调取该院导丝的进销存,发现该院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导丝购进6根,库存0根,但医保系统导丝结算数据为13根(1800元/根),有7根导丝无法提供合法购进凭证及记录,涉及违规金额12600元,涉及基金损失7565.04元。
2、患者黄花生,2023年 7月28日至 2023年8月14日住院,诊断肋骨骨折,无理由行石膏固定术(大)254元。涉及违规金额254元,涉及医保基金损失152.5元。
3、调取该院输尿管支架的进销存,该院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输尿管支架购进30根,库存4根,医保信息系统结算33根,并且发现部分使用输尿管支架的患者病历中,没有贴输尿管支架合格证标签。如患者黄党英分别于2024年10月6日、2025年7月24日因肾结石住院,两次住院期间均行双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其中2024年10月6日住院期间收取两个输尿管支架(970元/根),病历中只有一个输尿管支架耗材标签,2025年7月24日住院期间,费用清单中收取输尿管支架2根(660元/个),住院病历中没有输尿管支架的耗材标签,且无法提供合法购进凭证及记录。经统计,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违规收取输尿管支架数量7根,涉及违规金额6790元,涉及医保基金损失4076.71元。
四、分解收费
检查中发现医院收取经输尿管镜手术费用同时收取泌尿电子软镜加收费用,经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共发生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375元,涉及医保基金损失825.55元。
五、过度检查
检查中发现同一患者在宏美医院重复检查同一项目,如:刘茂生X线计算机体层(螺旋CT)检查相同部位重复检查4次,黄双桥X线计算机体层(螺旋CT)检查相同部位重复检查3次及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重复检查6份,涉及违规金额1966元,涉及医保基金损失1180.38元。
上述上述5类7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149066.83元,涉及医保基金支出93094.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唐澳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分解住院(住院间隔0-1天)违规明细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及邓兰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病历评审表及部分病历资料三份,证明当事人分解住院。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重复收费-静脉输液使用情况取证单1份、重复收费-静脉输液使用明细数1份、药品、耗材进销存情况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静脉输液重复收费。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导丝费用取证单1份、输尿管支架费用取证单1份、病历评审表及病历复印件2份、肋骨骨折-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进销存情况记录表1份、医院输尿管支架购进财务凭证1份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违反管理制度,导致违规收取导丝、石膏固定术、输尿管支架等费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泌尿电子软镜加收违规明细表1份、泌尿电子软镜加收取证单1份、现场检查笔录及邓兰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病历评审表及部分病历资料5份,证明当事人分解收费。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病历评审表及部分病历资料5份,证明当事人重复检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第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共涉及违规金额149066.83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93094.38元。
你院配合检查,积极整改,主动退回了违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你院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鉴于你院配合检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93094.38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1.5倍罚款139641.57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收款银行:祁阳农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
账 号:18710901040004087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3日




网站首页
走进祁阳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