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祁阳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1448144459C
地 址:祁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民生路168号、龙山街道办事处陶铸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明 电话:138****0198
依据祁阳市2025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2025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重复收费等1类3个医保违规问题,2025年10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重复收费
(一)重复收取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你院存在收取“新生儿暖箱”的同时收取“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属于重复收费。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共涉及违规数量714日,涉及违规金额36414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金额22343.63元。
(二)重复收取肠粘连松解术。你院存在收取“肠排列术(固定术)”、“肠扭转肠套叠复位术”的同时收取“肠粘连松解术”,“肠粘连松解术”属于重复收费。经核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共涉及违规数量10.5次,涉及违规金额10710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金额6571.66元。
(三)重复收取盆腔粘连分离术。你院存在收取“二次剖宫产术”的同时收取“盆腔粘连分离术”,“盆腔粘连分离术”属于重复收费。经核查,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共涉及违规数量83次,涉及违规金额55278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金额33918.58元。
上述1类3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102402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金额62833.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蒋文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医院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15份,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肠粘连松解术”、“盆腔粘连分离术”费用明细。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第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63178.1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责令该院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对该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金额62833.87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金额2倍罚款125667.7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商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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