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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医保处字〔2025〕第20号
  • 2025-11-17 16:29
  • 来源: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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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祁阳市七里桥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1448144838X

地址:祁阳市七里桥镇湖塘湾社区11

    法定代表人:唐晓峰         电话:152****0063       

根据永州市2025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交办的问题线索,2025109日至20251015,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分解住院和超标准收费等25个问题。2025109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分解住院202311日至2025630期间,存在患者住院期间(间隔时间0-3天)转科或同一科室办理出入院的情况,属于分解住院。涉及医保患者2次,涉及违规金额为3286.63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支出2234.91元。

二、超标准收费。202311日至2025630期间,根据《永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等文件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价格按照目录中基层价格或三类价格的80%执行。

(一)该院数字化摄影收费按三类价格收费,属于超标准收费。涉及医保患者51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5945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4042.6元。

(二)该院彩色多普勒常规检查收费按三类价格收费,属于超标准收费。涉及医保患者498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7968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5418.24元。   

(三)该院常规心电图检查(十二通道)收费按三类价格收费,属于超标准收费。涉及医保患者75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3317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2255.56

(四)该院葡萄糖测定收费按三类价格收费,属于超标准收费。涉及医保患者69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554.4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376.99元。

上述25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21071.03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14328.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唐晓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202311日至20256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检查记录单1份、医保取证单1份、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各2,证明当事人存在分解住院行为。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202311日至20256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检查记录单1份、医保取证单1份、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结算单各5,证明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取数字化摄影、彩色多普勒常规检查、常规心电图检查(十二通道)和葡萄糖测定费用。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10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医院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分解住院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4328.30元。

综上,医院分解住院、超标准收费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对你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4328.30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1.5倍罚款21492.4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收款银行:祁阳农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

账  号:18710901040004087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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