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祁阳澍康精神康复专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48NTOR
地址:祁阳市龙山街道建湘村3组
法定代表人:段钧昊 电话:193****5277
根据本局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限制性范围用药和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违规行为。2025年9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重复收费
重复收费-首诊精神病检查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重复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共涉及医保患者1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300.00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270.00元。
二、超标准收费
超标准收费-床位费。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未达到“床位费”计价说明的加收条件,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的同时每床每日加收2元,属于超标准收费。共涉及医保患者1885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37706.00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33935.40元。
三、超限制性范围用药
超限制性范围用药-奥氮平。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给未满18岁的患者开具奥氮平,属于超限制性范围用药。涉及医保患者2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2854.45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2569.01元。
四、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诊疗规范操作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经调取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工作站数据,通过查看超声常规检查采集图片的时间,发现存在为病人做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仅花费1-2分钟,低于常规操作必需时间。经核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违反诊疗规范操作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共涉及医保患者28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6505.00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23854.50元。
上述4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67365.45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60628.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检查记录单1份、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各5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重复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结算单各5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取床位费。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检查记录单1份、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各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超限制性范围使用奥氮平。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工作站统计表1份、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工作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操作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第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限制性范围用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违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60628.91元。
综上,当事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限制性范围用药和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60628.91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2倍罚款121257.8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收款银行:祁阳农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
账 号:18710901040004087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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