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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41号
  • 2026-06-29 15:54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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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茅竹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006626493T

住所:祁阳市茅竹镇茅竹社区。

法定代表人:游龙江,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茅信答复〔20255号《关于于某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下称5号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572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79日予以受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延长审理期限30日,于2025930日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茅竹镇政府作出的茅信答复20255号《关于于某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未履职调查关键事实,行政认定严重失实。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认定“邓某元家围墙未侵占土地”(茅信答复〔20255号第三条第1款),但实际情况为:邓某元家围墙实际建在申请人宅基地范围内,且将申请人房屋墙壁直接作为围墙使用,屋檐部分被非法圈占。2025年,邓某元在申请人宅基地上新建低矮房屋,而被申请人答复书中对此只字未提,明显未履行调查职责;被申请人以“围墙对车辆行人无影响”为由拒绝拆除,但围墙一端延伸至马路,侵占公共道路。被申请人对界限标志认定错误,对居住条件认定系主观臆断,忽视了邓某梅的权益。

二、被申请人故意忽视特殊群体生命安全,行政决定显失公正。申请人长女邓某梅需轮椅出行,门前通道为陡坡,围墙阻挡视线,轮椅极易失控冲入马路引发车祸;申请人年逾80岁且失聪,需行至马路方能观察车辆,围墙直接阻断安全视线,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未实地评估特殊群体需求,仅以“无实质性影响”草率结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版)。

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核实关键证据。申请人持有合法用地凭证(见附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建房平面图),被申请人未比对宅基地红线范围与围墙位置;邓某元新建房屋位于申请人宅基地范围内,被申请人未测量定位,涉嫌包庇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杂房的修建时间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经调查和现场查看,邓某元家的围墙并没有建在于某家的宅基地上,不存在侵占于某宅基地的问题

邓某元新建杂房是2023年在自家房子侧面修建的,面积只有8.96平方米,并未侵占于某家土地。邓某元家与于某家房屋修建在以前老祁白路旁(该组大部分群众的房子都修建在公路旁),所在方位属于坐西向东方向,房前为南北走向的老祁白路,现叫祁阳油茶大道,大道与整排房子之间修有排水沟,邓某元家向北与邓某家紧相邻,邓某家门前有空地约20平方米,其他几家房子前面都有空地。邓某元家往南挨着于某家,两家间隔10余米,所以,围墙南北两端无论怎么延伸,都不会侵占公路。

二、该通道对邓某梅未造成安全隐患

三、关于我镇程序违法,未核实关键证据的问题

于某的祁阳县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为(2013)祁建批字XX号,批准机关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时间为2013615日,用地人为于某。对于该证件,我镇工作工作人员认为是无效证件。于某在取得批准书后一直未建房,直到现在还未使用。同时,根据现行“一户一宅”的规定,于某户籍人口为1人,原房子宅基地面积有100多平方米,即使建房也应拆旧房建新房或者建新房拆旧房,因此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2013)祁建批字XX号应当收回或废止,属于无效证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被举报人邓某元所使用的宅基地位于祁阳市茅竹镇XX村,两户南北为邻,申请人居南,邓某元居北。

1994111日,祁阳县茅竹镇人民政府填发城乡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中记载用地权利人为邓某贵(系申请人丈夫),用地四至抵界为东抵祁白公路,西抵陡坡,南抵邓起田房,北抵邓某元房。

2013615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另颁发2013)祁建批字XX号祁阳县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书记载:用地权利人为于某,北至界线为邓某元房(留通道),南至界线为邓某贵房靠垛,西至界线为陡坡,东至界线为空地(距拉线1.5m),南北向宽度为7.5m。申请人至今尚未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建房。

邓某元在距离申请人所建房屋北端地基以东北,自北向南建有一排水泥墙,呈反“L”型,水泥墙在邻接公路的东侧安有栅栏。且,邓某元在其房屋西南侧新建一栋低矮杂房。申请人称邓某元所建围墙、新建低矮杂房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且因案涉围墙,邓某元出行均需借道申请人的宅基地,实际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故于202546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要求拆除违建,停止侵权,归还其宅基地。

202564日,被申请人作出茅信答复20255号《关于于某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答复称:邓某元家围墙并没有侵占申请人的土地,油茶大道建成后围墙对于对车辆和行人安全没有影响,因此,没有拆除的必要。

2025912日,本机关委托祁阳市勘察测绘院调查于某及邓某元宅基地位置关系,并提供现状地形图。现状地形图显示,邓某贵房靠垛距邓某元杂房9.69米,邓某元杂房的宽度为2.25米,邓某贵房靠垛距邓某元主房12.35米。邓某贵房靠垛距界钉8.92米,邓某元所建围墙距邓某贵房靠垛最近的直线距离大于8.9米。

2025930日,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为邓某元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不愿意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城乡建设用地许可证(茅竹镇人民政府于1994111日填发);(二)2013)祁建批081号祁阳县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实地照片;(四)现状地形图;(五)本机关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经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依据2013)祁建批字第08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案涉土地上建房,但是案涉土地现仍空置,申请人实际并未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使用。(2013)祁建批字第08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所记载的建房用地平面图为:北至邓某元房(留通道),南至邓某贵房靠垛,南北向宽度为7.5米。经比对现状地形图,邓某贵房靠垛与邓某元围墙、杂房之间的南北向距离均大于7.5米,邓某元修建的围墙、杂房不在申请人建设使用的用地范围内,可以认定案外人邓某元所建围墙、杂房占用的土地并非申请人宅基地。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请求,属于一般社会公众对违法事项的监督举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的处理结果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围墙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应由祁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5号答复书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5号答复书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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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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