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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56号
  • 2026-06-29 16:02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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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1周某。

申请人2:段某。

申请人3:张某。

申请人4:李某。

申请人5:李某智。

申请人6:刘某勇。

申请人7:刘某。

申请人8:刘某茜。

申请人9:胡某。

申请人10:唐某强。

申请人11:唐某波。

申请人12:王某。

申请人13:陈某。

申请人14:张某瑜。

申请人15:赵。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婧,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386464,地址,祁阳市陶铸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516号相关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5828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93日予以受理20251031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718日作出的《关于<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516号相关事项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永州市某公司“祁阳XX”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重新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526日收到祁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祁政复决字〔2025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717日作出答复,称“XX”项目已通过规划核实,不存在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对“未建隔墙”等实质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中明确指出,“XX”项目绝大多数区域未按规划建设隔墙,导致申请人无法实际区分、使用所购商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仅重复项目已通过规划核实、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程序性内容,并未对“是否按规划建设隔墙”这一实质性问题进行任何调查、核实或说明,属于未全面履行查处职责。

二、被申请人混淆“容积率违规”与“规划实施违规”两类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仅以“容积率问题已通过补缴出让金解决”为由,认定项目整体符合规划,完全回避了申请人提出的“未按规划建设隔墙”“占用公共通道”等规划实施阶段的违法行为。容积率问题与规划实施问题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不能以解决前者代替对后者的查处。

三、被申请人未对“占用公共区域”等影响业主权益的行为进行认定。申请人指出项目存在占用公共区域、通道设置临时商铺(如库迪咖啡、酒拾烤肉等)的情形,严重影响消防通道及业主共有权益。被申请人仅以“属于住建部门管理范围”为由推诿,未依法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规划许可内容,属于行政不作为。

四、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查处职责。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列举了13项证据,但无一能证明其对“是否按规划建设隔墙”“是否违规占用公共区域”等实质问题进行了核查。其所谓的“核实”仅停留在纸面审查,未进行现场勘查、未听取申请人意见,程序严重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特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祁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516号相关事项的回复对申请人提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将书面核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是合法的。

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经对永州市某公司开发的祁阳“XX”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祁阳“XX”建设项目通过变更规划、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措施通过了规划核实及验收。

经查阅祁阳“XX”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资料,不存在周某等人反映的隔墙。周某等人反映的隔墙,实为开发商在出售商铺时根据业主所需大小自行设定的“界线”。不能区分购买商铺问题,属于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依据其与祁阳“XX”项目开发商(永州市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通过向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被申请人收到《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516号)后,依法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实地进行了勘察,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开发商(永州市某公司)对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申请人提出的临时商铺(如库迪咖啡、酒拾烤肉等)属于利用商场中庭、通道边角等设置的“公区多经点”,是为了丰富商场业态组合、提升消费吸引力、活跃商业氛围,最终目的是提升商场整体客流和销售额,其收益惠及场内所有商户(包括申请人商铺)收益。引入此类知名品牌商户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营造商场氛围、吸引人流。

2023109日发布的《祁阳XX商铺返租期满后期运营管理的初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了公共区域多元化经营(简称“公区多经点”)的收益分配原则:“公区多经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必要成本后,按比例分享。”此类商铺有益于全体业主包括周某等人,不会损害周某等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回复》已经根据《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516号)的内容将相关问题调查清楚后告知了申请人,是合法的,故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永州市某公司开发的祁阳“XX”建设项目于20175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92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11日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2017年起,周某等15名申请人陆续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的商铺。合同约定了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商业,且明确了商品房所在的栋数、层数、号数以及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层高,合同附件附有房屋平面图。双方还就商品房的价款、交付、质量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710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综合验收。2019719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股室及部门联合对案涉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复核,通过与测绘数据复核,案涉项目1#栋超容积率2744.67㎡,2#栋少建了计容面积1060.69㎡,1#栋少建了不计容面积793.52㎡,2#栋少建了不计容面积1347.21㎡,总体超计容面积1683.98㎡,总建筑面积少建456.75。经2018年第8次祁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1.同意XX城市综合体总图变更方案;2.住建局函告国土资源局收取因容积率产生的土地出让金;3.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2019920日,永州市某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3932094元。2019923日,被申请人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2019108日,祁阳“XX”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被申请人制发了《祁阳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XX建设项目通过变更规划、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措施通过规划核实及验收,建设阶段已不存在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202410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认为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对案涉项目进行建设,大多数区域未建设隔墙,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商铺取回权,且公共区域及商场通道被占用,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故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某公司在XX项目开发过程中未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

202512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XX新建了未按规划设计建设的库迪咖啡、酒拾烤肉等店铺以及其他可能占用公共通道的建筑。经查,上述建筑物均系2019年竣工验收后搭建。

2025519日,本机关就上述复议申请作出祁政复决字2025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职,在60日内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违规建设事项予以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20257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516号相关事项的回复》,称XX建设项目通过变更规划、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措施通过规划核实及验收,建设阶段已不存在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20256月初,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几个问题都作了认真仔细核对,未发现新的违规现象。申请人提出的永州某公司未按设计建设临时库迪咖啡、酒拾烤肉等店铺影响通行及消防等问题属于住建部门管理范围。

20251121日,本机关电话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称其提出案涉申请未经半数业主决议,不同意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商品房买卖合同》14份;(五)关于县城“XX”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复核情况的说明;(六)XX竣工验收测绘数据及复核情况表;(七)建筑面积复核表;(八)2018年第8次祁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九)祁阳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复核审批表;(十)《祁阳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十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十三)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十四)永州市某公司关于《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516号)相关事项的说明;(十五)本机关询问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对于申请人反映“XX”项目建设期间存在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举报投诉,被申请人针对举报投诉的处理意见,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具体到“XX”项目建设过程所存在的超建、少建等违反规划建设问题,被申请人在2019年已对永州市某公司采取变更规划、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措施进行规划核实及验收,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违规建设行为作出处理,“XX”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违法状态已消除,不存在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未被查处的问题。且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查处“XX”项目建设中未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其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亦没有事实证明,申请人所举报的“XX”项目违反规划建设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回复》没有利害关系。

二、对于开发商未建设隔墙的问题是否属于未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违规行为。

依据《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永自然资发〔20231号),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具体说明》中明确说明了“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因消防、结构、人防等专业设计方面进行优化深化,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内部空间调整、商业门店门面内部隔墙调整、以及以及其它合理优化调整,无需我局审核。规划核验、房屋测绘、不动产登记可依据审定施工图办理,包含以下情况:1.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隔墙……”本案中,现有证据未能体现案涉内部隔墙系“XX”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且XX项目建筑物的内部隔墙建设符合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不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被申请人对此已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案涉回复,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了解释说明。申请人主张永州市某公司未在涉案相邻商铺之间建设隔断,属于违法变更规划条件,理据不足。申请人若认为永州市某公司交房不符合约定,可依法循民事途径解决。

三、对于申请人反映“XX”项目存在占用公共区域、商场通道进行建设的举报投诉,被申请人针对举报投诉的处理意见,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案中,商场通道处于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XX”项目公共区域、商场通道被占用等违法行为,涉及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该事项,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总户数过半数,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无权对业主集体共有利益的事项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122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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