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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50号
  • 2026-06-29 15:59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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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祁阳市龙山街道某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王立群,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伍咪青,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祁阳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00662659X1

住所:祁阳市龙山街道民生南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延义,湖南君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发军,该局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拨付渡改桥补助资金不服,于202584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811日予以受理,于20251011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因情况复杂,审理期限延长30日,本案现已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拨付XX渡改桥补助资金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一次性将某大桥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作为项目业主,就“XX渡改桥建设”早在201511月就已向祁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

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在会审意见中均盖章同意立项。2016523日,祁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祁发改基字[2016]46号文件批复,认为“建设龙山街道某社区XX渡改桥项目是改善当地交通条件和消除安全隐患的需要。项目建设十分必要,且切实可行”。故XX渡改桥项目并非被申请人不知情的计划外工程,更不是违法建设,而是政策允许和大力支持的惠民工程。

二、2018218日,某大桥通过了交工验收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如今,某大桥已运营八年之久,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真正实现了让人民群众走便利桥、过放心渡的目的。根据《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开放交通。”而被申请人作为属地交通上管单位,自认未参与“XX渡改桥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设计评审批复及施工许可),中途施工过程中不监督其质量安全,完工后不组织验收放任通行数年。可又肯定“某大桥已建成并发挥民生效益、未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等事实,系自相矛盾。

三、20161213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下送了《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部补助渡改桥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XX渡口部补助资金总额为277万元

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及《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加之交通运输部上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被申请人在某大桥工程验收后才拨付专项资金,更不存在允许被申请人有权截留或挤占、挪用国家专项资金达八年之久。

综上所述,申请人系XX渡改桥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根据交通部《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使用,被申请人截留专项建设资金不拨付给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请求祁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不予拨付XX渡改桥专项资金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拨付该专项资金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涉原祁阳县XX渡改桥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至竣工验收,建设全过程均未依照《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合规,该渡改桥建设项目未达到支付补助资金的法定条件

(一)案涉原祁阳县XX渡改桥建设项目桥梁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未按规定报永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违反了《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案涉XX渡改桥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未进行招投标,申请人擅自确定案涉XX渡改桥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为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祁阳县XX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擅自开工施工,违反了《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第八、九、二十六条之规定。

20151225日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招投标与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祁阳县XX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案涉XX渡改桥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某社区擅自确定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XX渡改桥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擅自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祁阳县XX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擅自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施工,于20171月竣工。

(三)案涉XX渡改桥建设项目未依照《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四)案涉XX渡改桥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竣工验收后的竣工文件资料,未依照《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移交市交通运输局。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书中称,20161213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部补助渡改桥投资计划的通知》中的XX渡口部补助资金总额为277万元错误

20161213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湘交计统[2016]234号文件《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部补助渡改桥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XX渡口部补助资金总额为139万元。

三、申请人非案涉原祁阳县XX渡改桥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其请求被申请人将渡改桥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申请人某社区申请行政复议称,其系XX渡改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但其提交的证据:某大桥交工验收证书及《祁阳县XX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均显示该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为: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

四、申请人某社区对被申请人市交通运输局未拨付补助资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对于本案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为确保渡改桥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国有资金不流失,被申请人未拨付渡改桥补助资金给申请人某社区的行为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驳回的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5316日,申请人第二十、二十二居民小组发布XX桥梁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其中所列项目业主为祁阳县龙山街道某社区第二十二居民小组、第二十三居民小组,项目名称为XX桥梁建设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一百亩土地所有权置换(范围以测绘院勘测红线范围为准)及相关桥梁建设项目国家政策补助。

20151225日,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祁阳县XX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其中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发包方,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建方,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约定:工程名称为祁阳县百花村XX桥工程,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480000元,总工期为12个月。

2016523日,祁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山街道某社区XX渡改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批复,批复内容为项目建设十分必要,且切实可行。其中列明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1000万元,其资金由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和村民自筹解决。

祁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发的祁阳县投资项目建设会审表中所列项目业主为祁阳县龙山办事处某社区,资金来源为自筹,相关职能(单位)部门会审意见页主管部门意见一栏有原祁阳县交通运输局盖章,盖章时间为20151113日。

20161213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部补助渡改桥投资计划的通知,列明祁阳县的XX渡口总投资461.65万元,批复文号为永交农发[2016]19号,部补助资金总需求277万元,2016年计划下发139万元。

201828日,某大桥通过交工验收,监理单位怀化市公路监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设计单位永州市交通勘察设计院予以同意并盖章,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项目法人一栏签字并盖章。交工验收有关单位代表签名页有申请人盖章并有单位代表工作人员签字。

20241118日,祁阳市交通运输局对案涉某社区资金拨付事项作出《关于蒋荣达反映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为某大桥建设过程中存在实施主体不符、报批程序不符、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等问题,致使该项目省补资金暂无法拨付。

另查明,某大桥实地照片中挂牌名称为某桥,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部补助渡改桥投资计划中的渡口名称一致,标明的通车时间为2016年。

20251011日,本机关召开了听证会,双方意见与各自申请书、答复书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XX桥梁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二)祁阳县XX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三)祁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山街道某社区XX渡改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四)祁阳县投资项目建设会审表;(五)某大桥交工验收证书及签名表;(六)某大桥实地照片;(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补助渡改桥投资计划的通知;(八)《关于蒋荣达反映事项依法履职答复书》;(九)本机关听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XX渡改桥项目补助资金的性质是上级政府对祁阳市人民政府建设XX渡改桥项目财政预算的资金补助

某社区XX渡改桥项目(简称XX项目),又名XX渡口改造项目,系农村公路的组成部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时间为2016523日。

根据当时有效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的规定,农村公路的建设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固定投资项目。同时,结合当时有效的《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渡口改造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定额投入”的规定可知,渡改桥项目补助资金的性质系国省对地方政府渡改桥项目财政预算资金的定额投入,是地方政府投资建设渡改桥项目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补助渡改桥投资计划的通知》亦显示该渡改桥项目补助资金系上级政府部门对XX项目的定额投资计划。

总而言之,XX渡改桥项目补助资金的性质是交通部、省交通厅对祁阳市人民政府建设XX渡改桥项目财政预算的资金补助,该补助是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之一,实际上是政府财政资金对该项目直接投资的一部分,本质是项目工程款,应全部用于该建设工程项目。

二、拨付渡改桥补助资金不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定,XX渡改桥项目的资金来源除祁阳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国省补助资金外,社区、社会资本的捐助亦是建设资金的来源。XX渡改桥项目的立项批复显示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补助资金、自筹,即申请人本身就是XX渡改桥项目建设的出资方、捐助方,交通部、省交通厅的补助资金仅能作为政府出资,拨付用于支付XX渡改桥项目的建设,是项目工程款,即使拨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从中额外受益额外受益。因此,被申请人拨付投资补助的行为,并不符合“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责向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的行政给付特征,不属于行政行为。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的规定,渡改桥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因此,渡改桥补助资金的安排计划、后续拨付及使用,均属于财政预算管理性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其监督部门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认为补助资金管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提起监督。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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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渡口改造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定额投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

第十九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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