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448145216X。
住所:湖南省祁阳市浯溪中路77-79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住建依复〔2025〕22号)不服,于2025年10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0月28日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部分撤销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祁住建依复〔2025〕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答复(祁住建依复〔2025〕22号)认定事实不清,故意回避核心问题,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的答复,未尽合理检索与说明义务,且回避了其核定预售价格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以“未查询到”为由敷衍答复,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是开发商申请预售许可及价格备案时,向住建部门提交的关键性文件,用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的合理性。被申请人作为预售许可及价格备案的法定审核机关,声称不持有或无法查询该信息,完全违背了其行政职责与常理。申请人申请此信息的核心目的,在于核实作为项目不可分割部分的地下室,其建设成本是否已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并分摊给全体业主。被申请人的不作为,直接阻碍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实地下室依法应属业主共有的关键事实。
二、被申请人对“地下室是否列入维修基金”的答复,刻意偷换概念、回避核心,且与建筑结构和法律规定严重不符。申请人询问的是“地下室建设面积”是否列入维修基金,而被申请人答复的是“非经营性……共用设施设备的地下室建筑面积”。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地下室建设面积”指整个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是一个整体的面积概念。“非经营性共用设施设备”仅指位于地下室范围内的、为整栋建筑服务的设备间、管道井等(如配电室、水泵房),是地下室中的局部功能空间。更为关键的是,XX小区(以下简称“XX”)的地下室与地上住宅建筑是共用主体、依托主体承重结构建成,在物理上和法律上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及建筑规划相关法规,此类基于共用主体结构、建设费用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建筑部分,其整体依法应认定为业主共有部分,而非仅其中的“设备间”。被申请人的答复,刻意以“部分”代替“整体”,玩弄文字游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回避对“整个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法定属性”作出明确认定。这种避重就轻的答复,不仅未能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更从侧面印证了地下室整体属于业主共有这一事实,因为如果地下室可以独立处分,被申请人理应直接明确告知,而非给出一个含糊且限定范围的说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在关键信息上(成本构成)失职,在核心问题(地下室整体权属)上欺诈,其行为已构成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该答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业主的知情权与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予以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履行了职责。
第一,被申请人经核实,未查询到XX小区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第二,申请人申请的工程造价备案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该信息不存在。对于竣工测绘报告,不动产测绘分摊面积说明,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并说明了理由,且告知其获取信息的途径与方式。第三,被申请人经核实,未查询到地下室销售的相关信息。第四,针对申请人第4项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下室没有作为公共部分移交。第五,申请人第5项申请,属于咨询类信息,咨询类言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答复了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5年9月9日收到祁阳市数据局发送的《祁阳市数据局依申请公开交办函》,答复人2025年9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祁住建依复〔2025〕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推送给祁阳市数据局,数据局随即通过依申请管理系统将答复书推送给申请人。
三、“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不是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必备文件。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强调“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性必备文件,经对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所有条款,均未找到“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是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必备文件。因此,申请人杜撰出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祁住建依复〔2025〕22号答复在实体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程序上满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限要求,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31日,申请人登录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政府官网,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1.XX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是否包含地下室建设成本);2.工程造价备案及竣工测绘报告、不动产测绘分摊面积说明;3.开发商销售方案中,地下室是否列入可售部分;4.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及移交清单中,地下室是否作为公共部分移交;5.地下室建设面积是否列入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025年9月11日,祁阳市数据局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至被申请人核查。
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在祁阳市人民政府官网电子送达祁住建依复〔2025〕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不存在,第2项中的“工程造价备案”资料系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制作并自行保存的资料,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建议向建设单位或造价咨询机构咨询,第2项中的“竣工测绘报告”及“不动产测绘分摊面积说明”资料,系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制作或保存的,建议向祁阳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第3至第5项咨询作出了相应回复。
2025年10月28日、10月30日,本机关电话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其实质诉求为明确XX地下室权属问题,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涉及地下室成本、造价等相关资料。
另查明,XX小区提交的备案资料中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对工程的合同价作出约定,并无工程造价内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2.祁阳市数据局依申请公开交办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住建依复〔2025〕22号);4.永州海通长宏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XX项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住建依复〔2025〕22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并非备案必需资料,被申请人已尽检索、告知义务,并无不当。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XX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是否包含地下室建设成本)的申请,被申请人答复称“未查询到XX小区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该项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申请商品房预售时是否应当进行价格备案以及备案价格构成表的组成内容。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交资料中并未对预售商品房价格构成作明确规定,且“商品房预售方案”在相关规定中,仅要求对预售价格进行备案。商品房预售价格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住房的预售价格,其目的是限制开发商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参照2009年颁布、2016年废止的《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该《规则》是对新建商品房销售的价格构成规定,也未作具体细化规定。故预售商品房的具体价格构成并不属于开发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必须资料,被申请人“未查询到XX小区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成本构成表”的回复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回复,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属适用法条错误,本机关在本案中予以指正。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工程造价备案资料、竣工测绘报告、不动产测绘分摊面积说明非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已尽告知义务,并无不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XX小区工程建设的工程造价,经查XX小区开发商在被申请人备案中有提交《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格式合同拟定,在该合同中,仅对工程的合同价作出约定,并无工程造价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至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咨询的回复,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在本案中予以指正。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竣工测绘报告、不动产测绘分摊面积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中关于国家机构职能调整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因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该项申请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指引,符合法律规定。
另,申请人申请人公开的第3项至第5项信息,实质上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名义提出的询问、咨询,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本机关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祁住建依复〔2025〕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住建依复〔2025〕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网站首页
走进祁阳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