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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44号
  • 2026-03-27 10:17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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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 21005627170M

住所:祁阳市长虹街道平安街227号。

法定代表人:秦学君,局长。

申请人不服祁阳市公安局作出的祁公(肖)决字〔2025〕第06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7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724予以受理,2025919日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祁公(肖)决字〔2025〕第06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反映情况,多次信访,都是按照正规途径上访,没有拦访、打人,去北京去了几次,但是因为当地政府不作为。713日,申请人去北京上访,被申请人就对我实施行政拘留,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公(肖)决字〔2025〕第06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申请人恳请确认公安处罚决定书违法,并给予赔偿。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53月以来,申请人为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在其信访事项被XX镇人民政府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多次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越级走访,严重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及XX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2025517日、69日,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先后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行政警告的处罚。2025713日,申请人为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在其信访事项被XX镇人民政府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与其夫石某甲等到达北京丰台区进行越级走访,被信访工作人员劝回,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及XX村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对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2025713日该案发生后,祁阳市公安局XX村派出所接到报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202571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石某口头传唤至祁阳市公安局进行了询问,作出了违法行为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石某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字,通知了家属。2025715日,被申请人对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接受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最后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对申请人、石某的处罚幅度适当。被申请人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情节的轻重、案件所造成的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祁公(肖)决字[2025]06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现特请求祁阳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祁阳市XXXX村人,因其与邻居石某乙、石某丙、陈某等人的土地争议以及由前述争议引起的刑事纠纷,多次通过信访方式提出诉求。

2015429日,申请人因非法上访,犯寻衅滋事罪被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930日,经申请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申请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2023425日,申请人又因多次越级信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申请人自2024年起向祁阳市XX镇人民政府反映其诉求:1、要求依法依规对损坏稻田和马路的石某乙、石某丙、陈某进行处理;2、对2014年陈某打人刑事案,法院判决不公,要求重判;3、要求还申请人清白,进行一定的赔偿,申请人正常合法上访,无缘无故关她坐3年牢。2024918日,祁阳市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信访申请予以受理。

2024926日,祁阳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祁肖答复〔20245号《关于杨某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答复称:经调查,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诉求无理、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问题不属实。

2024926日,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祁法答复〔202427号《关于杨某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答复称:1、关于“法院对2014年陈某打人刑事案判决不公,要求重判”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申请人应向终审法院即永州市人民法院提交材料申请再审;2、关于“因你两次上访被法院判决,你对判决不服,要求还你清白,赔偿你损失”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申请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不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况。

202411月至20255月间,申请人频繁到北京、长沙以相同诉求向湖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部门提出信访,总计十余次,其中在湖南省信访局挂号登记3次,在国家信访局挂号登记2次。

2025511日,申请人坐高铁至北京越级上访。

2025517日,被申请人作出祁公(肖)决字[2025]04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自202410月份以来先后14次赴省进京越级上访,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以及XX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25519日,祁阳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祁肖答复〔20256号《关于杨某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称:1、关于“邻居陈某占田建房,导致申请人家排水不通畅、房屋积水等问题”。经调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水沟已进行了维修,排水不通畅的问题已得到解决。2、关于“要求撤销杨某被判刑档案,给予赔偿等问题”。经调查,不予支持。

202564日,申请人与石某甲坐高铁至长沙,202566日,两人前往岳阳中转,并于202567日到达北京进行越级上访。

202567日,祁阳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祁信(肖)[2025]5号信访法制批评教育书,对申请人202567日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上访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告知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202569日,被申请人作出祁公(肖)决字[2025]0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67日到达北京市丰台区进行越级信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以及XX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713日,申请人与石某甲、邝某经长沙中转到达北京进行越级上访。

2025714日,被申请人接报案称申请人及其丈夫石某甲越级上访,被申请人于2025715日对该案予以受理。

2025715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接受调查。同日12时至15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丈夫石某、相关接访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申请人述称在2025410号左右,曾递交了诉求,但是诉求没有得到解决。所以申请人在2025511日、202567日、2025713日到北京上访。

202571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祁公(肖)决字[2025]06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0694号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于2025713日进行越级上访,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及XX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立案登记表;(二)申请人询问笔录;(三)石某询问笔录;(四)周俊良询问笔录;(五)2025713日接访视频;(六)祁信(肖)〔20255号信访法制批评教育书;(七)祁肖答复〔20245号《关于杨某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八)祁法答复〔202427号《关于杨某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九)祁肖答复〔20256号《关于杨某事项答复意见书》;(十)祁公(肖)决字[2025]0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一)祁公(肖)决字[2025]04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申请人信访记录截图;(十三)接报案回执;(十四)调取证据通知书;(十五)本机关询问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越级上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公民有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进行信访的权利,但不得扰乱正常信访工作秩序,妨碍社会治安管理。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祁公(肖)决字[2025]0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信访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信访记录截图、证人证言、录像视频等证据表明,申请人在祁阳市XX镇人民政府、祁阳市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处理并明确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在高铁站等公共场所滞留滋事。且申请人与陈某的刑事及附带民事纠纷均已经过司法程序审结,对于申请人两次犯寻衅滋事罪受到刑事处罚,申请人亦未根据法定程序提出上诉或再审申请,其无视处理结果,仍然反复就同一问题和理由上访,多次无理缠访、闹访,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祁阳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2567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信访法制教育和劝阻训诫,并多次到北京市接劝返。申请人自20253月以来进京上访,已于202551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569日又被处以警告,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进京越级上访系违法信访行为。经法制教育和劝阻训诫、行政处罚后,申请人仍然多次进京越级上访,并且在公共场所滞留滋事,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故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接报警后于2025715日立案受理,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询问,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5715日,被申请人作出第069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至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询问、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行政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扰乱国家工作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祁公(肖)决字〔2025〕第06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919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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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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