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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52号
  • 2026-03-27 10:33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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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

住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波,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813日通过手机及在12315平台的答复不服,于20258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818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受理、专班、移送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说明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以没有管辖权,告知申请人向其他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答复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的消费行为未在被申请人辖区进行,被申请人也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并无不当。另,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进行实际经营,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

20258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XX食品店(营业执照名称祁阳市XX商贸行)购买15.65元俄罗斯进口火腿。

202583日,XX食品店向申请人发货,发货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20258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12345平台投诉举报其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的商品没有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20258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登记。

20258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登记地祁阳市龙山街道XX路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拍照,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无实体门店。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

202581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及手机短信回复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未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拼多多平台购买记录;(二)极兔快递XXXXXX号物流记录;(三)申请人12345投诉举报材料;(四)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照片;(五)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系统截图;(六)案件来源登记表;(七)不予立案登记表;(八)被申请人12345平台及手机短信回复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202586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581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登记地祁阳市龙山街道XX路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证实被投诉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被投诉举报人发货地亦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于2025813日(未超出收到投诉举报7个工作日),在12345平台及通过手机短信回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回复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不构成行政行为程序或实体违法的理由

被申请人虽未对申请人的回复中没有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但申请人已及时正确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途径造成实际影响,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告知复议救济途径的,申请复议期限有一年的保护期,该法律条款已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得到充分保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不构成行政行为程序或实体违法的理由,本机关在本案中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不构成行政行为程序或实体违法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917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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