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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25号
  • 2025-12-31 14:17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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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段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386464,住所地:祁阳市陶铸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自然依复202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6号答复书)不服,2025年4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4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为实质性化解争议,本案于2025年5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针对被申请人曾与祁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两份征收协议:2021年9月3日签订的《祁阳市2021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协议书》;2024年5月30日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祁自然依复〔2024〕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52号答复书),答复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不服,向祁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2月20日,祁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祁政复决字〔202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52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20日内重新进行答复。

 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6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建议申请人向祁阳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背事实和法律,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6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虽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所在地征收的实施主体,但是该征收具体工作是由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该征收资料未移交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检索到案涉信息,建议申请人向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此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机关复议查明:

 2024年11月14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办至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2021年9月3日签订《祁阳市2021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贵局应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用。2.2024年5月30日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贵局应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申请公开贵局支付上述两份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2024年12月5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52号答复称未检索到相应信息,不能提供给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52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了祁政复决字〔202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检索义务,作出的52号答复书存在明显不当,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52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20日内重新进行答复,于2025年2月27日送达被申请人。

 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下设的祁阳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作出《关于调取相关信息资料的函》,向祁阳高新区管委会调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资料。2025年3月20日,祁阳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祁阳高新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函的回复》,回复称申请调取的两项资料均不在高新区,已全部移交至浯发集团。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6号答复书,答复称申请人所在地征收具体工作由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资料未移交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检索到该信息,建议向祁阳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该信息。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称其多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都没有作出正确的答复,如果不是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谁申请。经本机关多次释明,申请人不愿意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5〕13号);(五)关于调取相关信息资料的函;(六)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段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函;(七)送达回证;(八)本机关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了6号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可向祁阳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既不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单位,也不是该信息的保存单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进行告知,系适用法律款项有瑕疵。被申请人在6号答复书中未提供祁阳高新区管委会的联系方式,对申请人的告知指引不规范,系告知存在瑕疵,但被申请人存在的上述瑕疵,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在本案中予以指正。

 另,祁阳高新区管委会函复称案涉信息已全部移交至浯发集团,但现有的《关于调取相关信息资料的函》《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段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函》等证据显示,祁阳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案涉信息的制作主体,对该项政府信息负有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在6号答复书中建议申请人向祁阳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该信息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祁自然依复〔2025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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