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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39号
  • 2025-12-31 14:43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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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桂某云

 被申请人:祁阳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 21MB103857XU,住所地:祁阳市银岭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弩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卫医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617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2025年624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经普通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卫医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未取得行医资格证书为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系1998年从事口腔医疗至今,且长期参加市卫生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因自身年龄、知识水平等无法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遂从事相关诊疗辅助操作,难度系数低,且从未出现一例医疗事故。申请人自2023年9月16日至今未再从事口腔诊疗业务。申请人被公安机关查处时以及事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卫健局调查,及时纠正自身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且申请人已是60岁以上老年人,身体状况不佳,患有多种慢性危重疾病,且家人患病需要支付高价医疗费,无力承担4万元的巨额罚款,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接到祁阳市公安局线索移交函(祁公(移)字[2025]008号),反应桂某云在祁阳市某镇桂氏口腔诊所非法从事口腔诊疗活动。通过调查取证,2023年6月底至2023年9月16日间,桂某云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患者江某、钟某、邹某、何某等患者进行口腔诊疗活动。共计收费20000元。该案2025年4月8日调查终结,2025年4月11日通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重大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最终决定责令桂某云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拟对其作出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22日对桂某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某云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最终留置送达在祁阳市镇,并根据相关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5日内未递交陈述、申辩、听证的相关材料。2025年6月9日,我局依法对桂某云下达了祁卫医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卫医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恰当,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依据2024年5月16日颁发的《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之十四从轻情形处罚标准及《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卫函〔2024〕20号)文件精神,非法行医是重点整治领域,事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故对其责令停止非法行医并处以肆万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桂某云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祁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卫医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5311日,祁阳市公安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祁公(移)字[2025]008号线索移交函(以下简称移送函),函称申请人2023年6月至9月期间,未取得医生资格并从事医疗活动……预约记录本记载了每位患者更换牙齿的情况和缴纳费用,同时通过微信收款码收款和现金收费,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移交函中列明移交理由该线索涉及非法行医,未达到犯罪条件,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函后附有证据材料:接报警登记表、申请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账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收款记录、撤案通知书。2023年9月20日,祁阳市公安局收缴申请人非法行医违法所得20000元并填制缴款书。

 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报告,对桂某云2023年6月底至2023年9月16日间涉嫌非法行医行为予以立案。

 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自述其大概从2023年6月25日至6月26日开始从事诊疗活动,于2023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此期间给江某钟某邹某何某等人治疗过牙齿,共计收取费用20000元,并已被公安机关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作出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非法医疗执业活动,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的建议。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可在2025年5月29日前到被申请人处进行陈述和申辩。告知书中还写明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申请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在意见记录栏及当事人签名栏签字

 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祁卫医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于2021年6月4日因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祁阳桂氏口腔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作出祁卫医罚〔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申请人罚款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1日,祁阳市公安局因申请人涉嫌非法行医罪将该案移送起诉,起诉意见书中查明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疗活动,且曾于2012年4月30日、2013年6月8日、2021年6月4日因非法行医被处以罚款。2022年12月29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前述申请人非法行医案不予起诉。

 2025年88日,本机关当面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对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23年6月底至2023年9月16日之间非法从事口腔诊疗活动,收费两万元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被申请人降低行政处罚金额的前提下愿意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祁公(移)字[2025]008号线索移交函;(二)祁阳市公安局接报警登记表;(三)申请人讯问笔录;(四)江某钟某邹某何某4人的证人证言;(五)申请人账本;(六)微信聊天记录;(七)微信转账、收款记录;(八)撤案通知书;(九)被申请人立案报告;(十)申请人询问笔录;(十一)卫生监督意见书;(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十四)祁卫医罚〔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祁公(富)诉字[2022]0672号起诉意见书;(十六)本机关询问笔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凿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需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祁阳市公安局移送的证据材料,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查明申请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23年6月底至2023年9月16日间为患者江某钟某邹某、何某等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收费共计20000元整。在案证据中有祁阳市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患者江某钟某邹某何某4人的证人证言、申请人的记有诊疗收账情况的账本、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收)款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能够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同时,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自述收费20000元左右。故被申请人对相关违法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凿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在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40000元的罚款,法律适用准确。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一直从事相关诊疗辅助操作,社会危害性低,应免予处罚的问题,一方面,根据申请人陈述及患者证言,申请人曾为患者检查牙齿、进行消炎处理、做根管治疗等,系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而非从事相关诊疗辅助操作;另一方面,基于卫生健康领域法益保护的特殊性,行医活动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申请人曾于2021年6月3日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一次,现因同一事由被再次处罚,申请人涉案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之十四从轻情形处罚标准对申请人处罚偏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对该行政处罚不予变更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明确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等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期限,对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事先告知,依法履行了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虽然申请人拒绝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签字,但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应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不影响案涉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卫医罚〔2025〕3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922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二节十四违法行为:非医师行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非医师行医不足3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一般情形:非医师行医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3.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医师行医6个月以上的;被吊销、注销《医师执业证书》,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给患者造成伤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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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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