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不服,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23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通过信函(编号:XA72036283351)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签收本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至今未依法予以处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承办投诉举报股室人员工作岗位调整,交接出现疏漏,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实。针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事实,被申请人将作出工作安排尽快落实答复,承办股室正在准备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通过挂号信XA7203628335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信函(XA75369825151)寄递的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及文书、履职申请的处理结果及文书。被申请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挂号信XA72036283351的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当在2025年3月24日前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因内部工作交接存在疏漏,导致逾期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答复义务,被申请人系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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