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448145216X,地址,祁阳市浯溪中路77-79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5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9日予以受理,2025年4月18日中止审理,2025年5月30日恢复审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祁住建依复〔2025〕5号答复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祁住建依复〔2025〕5号答复意见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被撤销,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案涉信息。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05套房实物安置的安置户名单,不属于被申请人业务范围,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二,申请人申请公开105套安置房所在的楼栋号、楼层房间号等信息,不属于答复人业务范围,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且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告知被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第三,对105套房的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已提供给被答复人。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祁住建依复〔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签收答复件,程序合法。棚改征拆责任主体是各级基层人民政府,不是政府职能部门,被申请人没有持有或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05户征拆安置房相关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11日,申请人通过祁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线提交了案涉申请,申请公开永住建信复函〔2021〕196号《关于对邓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中的内容“1.滨江新城105套安置房所在的楼栋号、楼层房间号、建筑面积等信息;2.105套房实物安置的安置户名单;3.105套房的预售许可证”。祁阳市数据局作为统筹规划、指挥协调、管理督导政务联动处置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于2025年2月11日将案涉申请交办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2025年3月10日,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作出祁住建依复〔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载明:1.105套房实物安置的安置户名单,经核查不属于其业务范围,无数据,现予告知;2.滨江新城105套安置房所在的楼栋号、楼层房间号、建筑面积等信息,因无105套房实物安置的安置户名单数据,无法查询楼栋号等具体信息,且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3.105套房的预售许可证予以公开,提供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因对自己和其母亲位于湖南省祁阳市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满,自2020年起开始以不同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据不完全统计,仅2023年、2024年两年,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及其近亲属名义围绕原种场征收及周边相关事宜对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XX街道办事处、祁阳市政府办、祁阳市政府等各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依法履职并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案件62件,提起行政诉讼案件42件。针对其核心诉求,即申请人对自己和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已分别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分别作出(2024)湘11行初67号和(2024)湘11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因当事人不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两案进行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而针对案涉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以祁阳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永州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了永政复决字〔2025〕65号复议决定,该决定认定申请人先后以自己或其近亲属名义,反复多次、恣意提起琐碎的、相同或类似的请求,累计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0余次,滥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为,不具有值得行政复议程序保护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祁住建依复〔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邓某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四)永政复决字〔2025〕36号复议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之一。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申请人在本次复议前,围绕原种场征收事宜选择不同事由向祁阳市行政机关提出举报、信息公开、履职等申请,继而就行政机关的答复或不予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先后以自己或其近亲属名义累计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0余次,其行为已消耗大量行政资源,挤占大量行政复议资源。申请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相同或类似的信息公开请求,并申请行政复议,实质是不满祁阳市人民政府对其和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恣意大范围滋扰并施压行政机关,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公民依法、理性、诚信、正当行使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权的合理限度,不具有值得行政复议程序保护的合法权益,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为,故其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申请人诉祁阳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为避免进一步浪费行政复议资源,今后对于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或其近亲属名义另行提起的与原种场5队房屋征收或者围绕征用补偿相关争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将依法严格审查,对于明显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的,本机关将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为,不具有值得行政复议程序保护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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