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某,住安徽省阜阳市XX县X小区。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段波,潘市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3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结果;2.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拼多多蒸蒸日上种子园艺店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涉嫌欺诈消费者,且已销售3923件商品,被申请人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有法不依,仅责令改正是包庇被举报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至今已经销售3923件虚假宣传产品,被举报人销量截图显示累计产品销量1件,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
另,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181次,举报452次,其频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其行为已不具正当目的性,存在主观上滥用诉权的意图。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XX园艺店(祁阳县潘市镇XX种业)购买了15粒棱角大肉丝瓜种子,价格3.28元。
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祁阳县潘市镇XX种业发布的丝瓜种子页面有科学无法证实的高产、清香、产量高等功效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七条,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商家赔偿,被申请人对商家进行处罚。
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场所及拼多多店铺“蒸蒸日上种子园艺”内未发现被举报人所购买的丝瓜种子产品。
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因申请人未在祁阳市生活,双方在微信上进行沟通赔偿事宜。2024年12月25日,被举报人对申请人所购买丝瓜种子退款金额3.5元并赔偿100元。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已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及申请人举报相关材料(购买支付凭证等);(二)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截图;(三)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棱角大肉丝瓜下架页面销售量截图;(四)申请人与被举报人协商退款与赔偿微信截图;(五)不予立案审批表;(六)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不予立案页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拼多多网店页面进行了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自行改正相关违法行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且在决定不予立案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了举报人不予立案的结果,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结果。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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