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虹街道**村**组,法定代表人:伍某甲,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异宝,主任。
第三人:伍某乙,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8971,住祁阳市长虹街道**村**组**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证号为:农宅字4311810022023016号,以下简称16号批准书)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追加伍某乙为第三人。为妥善化解争议,本机关于3月15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16号批准书。
申请人称:1、第三人申请16号批准书时,手续造假,隐瞒事实,签字为申请人自笔自画,公章为组长被胁迫所盖;2、主管部门审查不严,案涉土地在公共林地,且存在土地纠纷,主管部门不顾群众多次反映问题而强行审批。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16号批准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农宅字4311810022023016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二)照片十六张;(三)**村**组章程;(四)伍某丙联系短信截图;(五)举报材料;(六)代签、不知情村民统计表;(七)**村**组衡永高速征地拆迁款分配名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16号批准书符合法定条件,适用法律正确。16号批准书是应第三人申请而批准下发的,申请人为**村**组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申请材料齐全,案涉土地可作村民建房,无相邻纠纷;二、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16号批准书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16号批准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农村宅基地申请书;(二)第三人身份证及户口本信息;(三)**村**组群众讨论伍某乙同志建房一事的会议记录;(四)会议记录公示照片;(五)建房报告;(六)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七)村民建房用地公示及公示照片;(八)申请人承诺书;(九)官益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两份(申请办理林地建房手续、无矛盾纠纷各一份);(十)使用林地许可证;(十一)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单存根;(十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审批表;(十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十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十五)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公示照片;(十六)祁阳市长虹街道**村**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登记表。
第三人称:一、第三人依法申请宅基地,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依法审批,程序合法;三、本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是组集体的意思,而是现任组长伍某甲个人意志。伍某甲有意向第三人承包房屋承建,第三人未同意,故伍某甲多次通过自身及操控部分不知情村民找第三人麻烦,才出现本案。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
本案办理期间,本机关按规定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称:1、《农村宅基地申请书》上的村民签字,为第三人私下请群众签字按手印,且如伍某丁、伍某戊等人对该事均不知情,并非本人签字而是第三人找人代签的,公章则是谢某甲采用跟踪、耍赖等手段胁迫组长签的;2、2021年12月28日的《**村(社区)**组群众讨论伍某乙同志建房一事的会议记录》,该会议申请人不知情,且签字明显有遗漏,对第三人的人口情况介绍有明显错误,而申请人当时的队长亦表示,其未组织此次会议,未在会议记录上盖公章,对此事不知情;3、林权登记表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同意第三人承包林地;4、建房用地未公示;5、2023年5月20日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未盖申请人公章,且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村民已经协商同意第三人建房;6、第三人通过变更户主、改变称呼的手段,造成无宅基地的假象,谢某甲建造了三栋房屋给非集体成员的亲属居住。
被申请人、第三人未提交新意见。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第三人伍某乙为**村**组村民,同户人员4人(含第三人),分别为祖母谢某甲、姑母伍某丙、伍某己。案涉土地原为林地,因申请人未办理个人林权证,该林地无任何矛盾纠纷。2021年12月26日,第三人提交《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该申请书上有49人签字,且加盖了**村**组、官益村村委会公章,经本机关查明,在该申请书上有其签名的一村民表示其对该申请书不知情,亦未在申请书上签字或委托他人代签、口头表示同意签字。12月28日,**村**组组织村民会议就第三人建房一事进行讨论,会议结论为同意第三人建房,该会议记录上记载应到人员23人,实到人员23人,但仅有22人签字,伍某某未签字,且某某清签字为某某庆,亦未对未签字情况进行说明,后**村**组将该会议记录公示。2022年3月6日,第三人填写建房报告并加盖官益村村委会公章后提交至被申请人处,4月14日,**村**组在第三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盖章但未签署意见,4月15日,官益村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该申请表上登记伍某丙为第三人母亲。5月16日,官益村村委会出具《村民建房用地公示》并予以公示,5月20日,官益村村委会出具办理占用林地建房证明,6月7日,祁阳市林业局为第三人颁发使用林地许可证。11月6日,踏勘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字,但无相关位置图及制图人签字,11月10日,长虹自然资源所、长虹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被申请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签署意见。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为第三人颁发了16号批准书。
2024年3月13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调取祁阳市长虹街道**村**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登记表,该公示表显示:祁阳市长虹街道**村**组共有村民72户,至2021年12月28日,年满18周岁村民共163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农村宅基地申请书;(二)第三人身份证及户口本信息;(三)**村**组群众讨论伍某乙同志建房一事的会议记录;(四)会议记录公示照片;(五)建房报告;(六)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七)村民建房用地公示及公示照片;(八)申请人承诺书;(九)官益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两份(申请办理林地建房手续、无矛盾纠纷各一份);(十)使用林地许可证;(十一)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单存根;(十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审批表;(十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十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十五)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公示照片;(十六)祁阳市长虹街道**村**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登记表。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16号批准书依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现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6号批准书依据不足。《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祁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联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村民小组(联组)会议讨论并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村民同意,或者经本村民小组(联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书面同意并经村民小组(联组)签具意见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联组)将农户申请书、村民小组(联组)意见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本案中,**村**组共有村民72户,但小组会议仅有23人参加,且签字同意人数仅有22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该会议记录作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16号批准书依据不足。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16号批准书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亦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本案中,第三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村民小组意见一栏中,仅盖有**村**组公章,无签署意见,在**村**组会议记录明显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对案涉宅基地申请是否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的情况进行审查即颁发16号批准书,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农宅字4311810022023016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宅基地申请作重新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祁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联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村民小组(联组)会议讨论并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村民同意,或者经本村民小组(联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书面同意并经村民小组(联组)签具意见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联组)将农户申请书、村民小组(联组)意见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