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艳,女,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9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一、案涉政府信息应由祁阳市人民政府或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
二、申请人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案涉信息,市政府委托被申请人公开,现被申请人却作出案涉答复让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公开,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并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9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邓某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和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2.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和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的列支、管理和使用情况信息,以及补贴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费的信息。”等2项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并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不能提供。同时,考虑到祁阳市人民政府就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成立了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原种场协调小组),原种场片区开发的诸多事宜由该单位处理,可能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向该单位出具了《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函》。原种场协调小组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函的回复函》,告知相关信息无法向被申请人提供。结合前述情况,被申请人处确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函;(二)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函回复函;(三)关于成立祁阳县原种场区域开发安置建设指挥部的通知(祁室〔2011〕48号)。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年4月15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申请人邓某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办至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和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2、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和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的列支、管理和使用情况信息,以及补贴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费的信息。”2024年4月28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答复称“您申请的政府信息我局未检索到,不能提供给您。因祁阳县原种场区域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是由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实施,征收资料未移交到我局,所以未能检索到,建议您到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查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依法履行其答复职责,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9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答复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为由,仅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但被申请人在之前与申请人父亲邓某月的相关案件中对祁阳市原种场五队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情况予以肯定,与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中所称的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有明显的矛盾,且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处无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仅以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为由而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未完全履行其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9号),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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