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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35号
  • 2025-02-18 11:40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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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月,男,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5号,以下简称2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7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7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未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祁政发〔201715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原种场区域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件征收范围的用地红线图,且该信息公开答复超出法定期限才做出,答复内容错误,理由不成立,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5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411号,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2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进行答复。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4号,以下简称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向申请人提供了《祁阳文旅体产城融合项目(原种场片区)征地红线图》。同时,考虑到祁阳市人民政府就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成立了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该协调小组可能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该协调小组进行查询调取。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函的回复》,答复称未查到该用地红线图,不能向被申请人提供。结合前述情况,被申请人处确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因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祁阳文旅体产城融合项目(原种场片区)征地红线图。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321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办至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祁政发〔201715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原种场区域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件征收范围的用地红线图;2.祁政征〔202250号《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原种场片区建设用地拟征地土地的公告》文件的117.4212公顷土地片区征地红线图。”2024320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其第2项公开申请的征地红线图,并答复称其第1项公开申请的信息因部分村民对祁政发〔201715号文件有异议,造成方案未实施,导致文件征收范围内的用地红线图需重新规划而未检索到,无法提供。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材料,2024429日,本机关作出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2024716日,被申请人作出2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两份征地红线图实际均为《祁阳文旅体产城融合项目(原种场片区)征地红线图》,且已在4号信息公开答复中向申请人提供,不再重复提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4号);(三)祁政复决字〔202411号《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四)《祁阳文旅体产城融合项目(原种场片区)征地红线图》;(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5号)。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与第(四)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第二项政府信息,并告知其第一项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违法。本机关于2024429日作出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直至2024716日才作出25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超过了办理期限,程序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8号)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83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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