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大忠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贵军,镇长;住所地:祁阳市大忠桥镇合兴村15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月3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十日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抖音截图;(三)邮件交寄单及送达轨迹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党委书记庄小敬已于4月29日与申请人电话约定不再进行书面回复;二、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于5月31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通话记录截图;(二)通话录音;(三)《信息公开答复书》;(四)邮寄凭证及签收单。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5日14时30分在大忠桥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乡贤清明恳谈会”。2024年4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的镇长唐贵军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了解:1、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举办的“乡贤清明恳谈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主持人、主办方;2、“乡贤清明恳谈会”经费来源;3、“乡贤”的标准及申请人是否为所谓的“乡贤”;4、被申请人在入党誓词上召开“乡贤清明恳谈会”是否适合,但未明确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唐贵军于4月9日签收。4月29日,被申请人党委书记庄小敬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简单告知,在通话录音的第一分三十九秒处,庄小敬称:“当着面解释了,就不要书面回复了”,申请人回复“嗯嗯(同音)”,未明确表示反对,同时双方约定申请人到镇上来,由庄小敬对其进行当面解释,至5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工作。
另查明,5月31日,被申请人接本机关反馈意见后,作出大政复〔2024〕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下称《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1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邮件交寄单及送达轨迹截图;(三)通话记录截图;(四)通话录音;(五)《信息公开答复书》;(六)邮寄凭证及签收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其答复职责。现评析如下:
在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其答复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未明确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的形式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解释工作,并约定不再进行书面答复,申请人未明确表示反对。故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通过电话形式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履行了其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网站首页
走进祁阳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