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郑志宇,党组书记,局长;住所地:祁阳市陶铸路28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自然依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月18日,本机关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28日提交补正材料,7月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答复》中所称**项目由镇政府与村组自行建设,未纳入征收规划情况不属实,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项目由镇政府与村组自行建设,未纳入征收规划,故无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已于《答复》中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祁阳市**镇到**镇**征收红线图”。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因祁阳市**镇到**镇**项目由镇政府与村组自行建设,未纳入征收规划,被申请人处没有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称“祁阳市**镇到**镇**项目由镇政府与村组自行建设,未纳入征收规划”与事实不符,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现评析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不存在为由,仅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但无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处无相关信息,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答复》中所称“祁阳市**镇到**镇**项目由镇政府与村组自行建设,未纳入征收规划”这一事实存在,故被申请人仅以案涉信息不存在为由而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自然依复[2024]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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