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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12号
  • 2024-12-30 10:40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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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陈某某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44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7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征地红线范围图;二、被申请人称《申请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报告》不存在没有事实依据;三、被申请人向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调取相关材料,并根据该协调小组的答复认定相关信息不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四、《答复》超出法定期限。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关于对陈某某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二)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复议申请人陈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就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因被申请人处无《申请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在《答复》中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提供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供申请人参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关于对陈某某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原种场五组征地红线图;(四)《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函》及《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函的回复》。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8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1、祁阳市原种场五队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拨付20221121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374.661亩土地补偿款的《申请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报告》;2、被申请人与祁阳市原种场五队20221121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红线范围图”。2023918日,被申请人作出祁自然依复[2023]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9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117日,本机关作出祁政复决字[2023]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重新答复。202312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对征地红线范围图予以公开,因被申请人处无《报告》,已在《答复》中对申请人进行告知。2024326日,被申请人将《答复》及公开材料对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同日签收相关文书。

本机关另查明:2023727日,申请人委托其儿子邓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3)湘11行初81号案件的庭审时,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报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关于对陈某某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原种场五组征地红线图;(四)快递单号查询截图;(五)(2023)湘11行初81号《行政判决书》;(六)祁政复决字[2023]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完全履行了答复职责,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答复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征地红线范围图,并《报告》不存在为由,仅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但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处无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仅以案涉信息不存在为由而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答复职责。但本机关在复议中查明,申请人已掌握了所申请公开的《报告》,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向其提供该《报告》已无必要。

二、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1117日接到本机关作出的责令其20日内重新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直至2024326日才将《答复》及公开材料送达申请人,已明显超过答复期限,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程序违法。但申请人已实际收到《答复》及相关材料,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陈某某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56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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