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月,男,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8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一、案涉政府信息应由祁阳市人民政府或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
二、祁阳市农业农村局就称案涉信息应由祁阳市人民政府公开,申请人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案涉信息,市政府委托被申请人公开,现被申请人却作出案涉答复让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公开,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并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8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邓某月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收到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祁阳市农业农村局称祁阳市(县)原种场为贵府直属单位,贵府设立了指挥部对原种场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并建议申请人向贵府申请公开下列信息,现申请人请贵府公开下列信息:1、贵府设立、撤销、变更原祁阳县西区指挥部的文件,以及原祁阳县西区指挥部的职权职责信息;2、原种场(包括但不限于原种场5队)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分配方案、使用办法规定等信息;3、原种场(包括但不限于原种场5队)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定期、专项审计信息。”等3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检索后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其并未检索到,不能提供。同时,考虑到祁阳市人民政府就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成立了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原种场协调小组),原种场片区开发的诸多事宜由该单位处理,可能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向该单位出具了《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函》。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函;(二)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函回复函;(三)关于成立祁阳县原种场区域开发安置建设指挥部的通知(祁室〔2011〕48号);(四)祁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交办函。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年4月10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申请人邓某月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办至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贵府设立、撤销、变更原祁阳县西区指挥部的文件,以及原祁阳县西区指挥部的职权职责信息;2、原种场(包括但不限于原种场5队)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分配方案、使用办法规定等信息;3、原种场(包括但不限于原种场5队)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定期、专项审计信息。”2024年4月28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称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原种场协调小组查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依法履行其答复职责,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对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第1项申请于2024年4月9日交办给了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6日,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邓某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将第1项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公开。2024年5月7日,申请人对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8号);(三)行政复议申请书;(四)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永政复答字〔2024〕98号);(五)《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邓某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3项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了申请人,该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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