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金生,局长;住所地:祁阳市金盆西路188号。
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违法违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举报祁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祁阳市**场等单位机构和人员在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4月30日作出祁人社信答复〔2024〕2号《关于邓某某请求查处违法违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月1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被申请人、祁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祁阳市**场按照24%的比例征缴申请人养老保险费11670元,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称不存在违法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查处违法违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二)祁人社信答复〔2024〕2号《关于邓某某请求查处违法违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答复意见》;(三)申请人202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收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被申请人下设二级机构仅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参保登记与核定发放;二、被申请人对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没有查处权限;三、申请人的举报事实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二)祁阳市**场提供《关于我场职工邓某某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说明》;(三)祁阳市**场提供《关于祁阳市**场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汇报材料》。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申请人自1990年10月至今为祁阳市**场职工。因农场改革,祁阳市**场所有生产资料均承包到职工个人,由职工自由经营,经营收入归职工所有,祁阳市**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征地开发的征地补偿款等款项亦由职工平均分配,祁阳市**场实际上无任何收入,无法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部分,故根据《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单位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自2007年**场组织缴纳养老保险金起,**场参保职工均由个人承担养老保险金单位缴费部分。申请人自2007年3月至今社保缴费状态正常,且单位缴费部分均由其自理,至本机关受理该案前,申请人未向**场反映过养老保险金缴费问题。
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向祁阳市**场缴纳养老金5670元,未缴6000元,养老金共计11670元。申请人认为,其缴纳的养老金比例为24%,祁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祁阳市**场等单位机构和人员在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3月5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于4月30日作出《答复意见》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意见》中称:**场向祁阳市税务局申报结算核定缴费,缴费基数4053元,缴费比例24%,符合政策规定,经办机构和人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查处违法违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二)祁人社信答复〔2024〕2号《关于邓某某请求查处违法违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答复意见》;(三)申请人202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收据(复印件);(四)《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五)祁阳市**场提供《关于我场职工邓某某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说明》;(六)祁阳市**场提供《关于祁阳市**场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汇报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是否有查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现评析如下: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负有查处职责。《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条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本案中,虽然社保的征缴已经由税务部门负责,但被申请人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然具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职责,该项职责并未移交至税务部门,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负有查处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农垦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可以实行与土地耕作、生产经营面积挂钩的办法,将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摊到本企业土地耕作、生产经营面积上征收,一定5年不变;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本案中,因祁阳市**场已将全部生产资料均无偿承包到职工个人,场部无任何收入来源,故由参保个人承担单位应缴纳部分,该缴纳方式符合上述规定,且其他参保职工均无异议。申请人作为参保职工,自2007年起即缴纳养老保险金,且其本人承担了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费用,申请人亦从未提出过异议,对祁阳市**场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方式应当已经知晓。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人社信答复〔2024〕2号《关于邓某某请求查处违法违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四、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3%,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个人帐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1%。
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
国有农垦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可以实行与土地耕作、生产经营面积挂钩的办法,将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摊到本企业土地耕作、生产经营面积上征收,一定5年不变;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
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年底缴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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