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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1号
  • 2024-09-04 11:04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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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6795,住湖南省祁阳市****队。

被申请人: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启明,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4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的内容重新公开。

申请人称:20232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祁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祁阳市(县)**队设立、变更、撤销的所有文件、机构职权,管辖申请人居住地农村的行政村、居委会名称、变更信息、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名单、成员职责信息等共计六项信息。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于114日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就其申请的公开事项一一作出答复,没有依法履行答复职责。请求依法撤销该《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二)《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程序办理了申请人邓某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二、祁阳市**是事业单位,其下属队或工业农区不是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经被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处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已于《答复》中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二)《关于设立祁阳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的通知》[祁编发(19922];(三)祁阳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2023)湘11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五)祁政复决字[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查找截图。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217日,申请人向祁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祁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祁阳市(县)**队设立、变更、撤销的所有文件、机构职权,管辖申请人居住地农村的行政村、居委会名称、变更信息、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名单、成员职责信息等共计六项信息。316日,被申请人向市政务公开办转送了《祁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祁阳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的通知》及《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同日,市政务公开办将《复函》及公开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复函》不服,于20233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8日作出祁政复决字[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于520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1018日作出(2023)湘11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复函》中称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相关政府信息,相关信息不存在,于2023112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并于114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4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二)《祁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三)祁阳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2023)湘11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五)祁政复决字[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内容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其答复职责。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六项信息,被申请人就可公开的部分已在之前的《复函》中向申请人公开,因祁阳市**为事业单位,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其他政府信息,已在《答复》中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就未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其答复职责。

二、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13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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