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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3〕25号
  • 2024-09-04 10:44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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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8859住祁阳市七里桥镇**村**组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局长;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申请人于20231019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祁阳市****店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售卖凉拌牛肉等冷食类食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不服,于202310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03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祁阳市****店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售卖凉拌牛肉等冷食类食品,已于216日被责令整改,但该店在整改完毕后仍继续在无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售卖冷食类食品,应当对商家进行处罚,且被申请人引用的其在65日对申请人投诉的相同事项的答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作为本次不予立案的理由明显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市市监局不予立案截图;(二)申请人美团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果正确。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三次举报由祁阳市12315工作机构分流到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龙山所12315工作机构处理,龙山所12315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后,于202337日、65日、1026日分别予以办结反馈,遵循《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做到了信息公开透明,处理程序合法合规。三、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被举报人已于530日取得合法许可,被申请人及时对被举报人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自由裁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且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52次,举报26次,频繁投诉涉嫌职业打假,但被申请人仍坚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处理工作,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1121002023021639575088)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二)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1121002023050902725554)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1121002023101908090965)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材料;(四)祁阳市****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经营范围截图;(五)全国12315平台查询图片打印件;(六)祁阳市****店行政许可档案。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214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在被举报人祁阳市****店处购买了白米饭、凉拌牛肉各一份。216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存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且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无网络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售卖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为由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下称龙山所)执法人员于33对被举报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凉拌牛肉”等冷食类食品,检查被举报人手机美团APP显示有“凉拌牛肉”商品信息,月售0单 ,遂要求被举报人在手机美团APP将相关冷食类食品下架,被举报人现场整改到位。3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平台反馈申请人。427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在祁阳市****店处购买了牛肉凉面。59日,申请人以该店再次存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且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的情况下售卖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为由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龙山所执法人员于52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未到场,且经办案人员联系仍未做答复,办案人员依法终止调解。61日,龙山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祁阳市****店开展监督检查,查明其已于530日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6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平台反馈申请人。

20231019日,申请人就其于59日投诉的同一事由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当日,被申请人将该举报批转至龙山所办理。10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举报内容与59日投诉内容一致,且已依法作出处理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平台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于10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申请人美团订单截图;(二)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1121002023021639575088)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1121002023050902725554)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四)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1121002023101908090965)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材料;(五)祁阳市****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经营范围截图;(六)祁阳市****店行政许可档案。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431121002023101908090965的不予立案行为是否恰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现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427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冷食类食品,于59日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后,又于1019日就同一事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经被申请人查明,针对本案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已于530日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案涉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310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而2023102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20231019日,申请人的举报由祁阳市12315工作机构接收,再分流到龙山所12315工作机构处理,龙山所调查核实后,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后于202310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不予立案的办结反馈,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核查、不予立案决定、送达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由分别提出的投诉、举报均作出了答复,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310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于2023102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31221


附相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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