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1行初**号《司法建议书》,本机关于10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照申请人提交的《查处非法批准、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书》依法查处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查处非法批准、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书》,并要求被申请人将立案及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查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司局函自然资执法函【2022】36号《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近期相关自然资源违法举报信件的函》;(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2月26日交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祁阳市人民政府、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在案涉地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交办函》;(三)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3月30日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祁阳市人民政府、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在案涉地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交办函》;(四)永自然资信答字【2022】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五)祁阳市勘察测绘院和祁阳市**队在《祁阳县2020年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证明原告承包责任田位置;(六)祁阳市**和祁阳市**队在《祁阳县2020年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证明原告承包责任田位置;(七)《查处非法批准、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八)(2021)湘11行初128号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复议查明:申请人为祁阳市**队职工,现居住地址为祁阳市**队。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非法批准、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被申请人将立案及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至今未对申请人作任何形式上的答复。2023年6月20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查处非法批准、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第三条第(二)点规定:“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将违法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纳入12336违法举报平台、微信平台等处理,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具有法定查处职责,应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自2023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投诉举报申请,截止本案受理前,时长达半年,被申请人既未开展核查也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上的反馈或告知,其行为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立即开展核查,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即立案或不予立案)书面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
第三条第(二)点 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划分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职责,规范违法案件受理查处范围、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将违法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纳入12336违法举报平台、微信平台等处理,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加强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工作的衔接,投诉举报人要求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将职责划分及转办等情况予以告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受理后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再要求承办机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