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詹国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祁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被申请人自1998年至今包含内设机构**场在内的机构设置、机构职责、征收征地补偿费的相关信息。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实质是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行初253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已公开政府信息;(三)公文处理批签等材料;(四)邮件交寄单(收据);(五)(2022)湘1102行初253号《行政判决书》。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祁阳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一、被申请人1998年以来包含**场在内的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责信息、每年度的**场在职干部人数、委员会成员名单;二、**场征地补偿费相关信息。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9月1日通过微信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湘1102行初253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回复。2023年1月16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了《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第一项中的1998年以来**场在职干部人数、委员会成员名单;对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中有关包含**场在内的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责的信息,未向申请人公开;对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该局没有该项政府信息,无法向申请人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的机构职责信息均已在政府官网主动公开(公开网址为:http://zwfw-new.hunan.gov.cn/hnvirtualhall/hndirectory/responsibilitylist.jsp?jgname=&areaCode=431121999000&flag=&ygzw=),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祁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二)(2022)湘1102行初253号《行政判决书》;(三)公文处理批签等材料;(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五)邮件交寄单(收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只是进行了部分公开,对于**场的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责信息未予公开,亦未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于被申请人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信息,虽然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但未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未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故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被申请人未能完全履行答复职责,存在明显不当。
二、关于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行初253号行政判决书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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