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农村宅基地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设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目的意义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为引领,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重点,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采取典型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办法,力争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途径,进一步推动全县城乡一体化和秀美乡村建设,增强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3.《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4.《祁阳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部门监管责任。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按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审批、监管、执法、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二)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鉴于我县实际情况,对于城区街道所辖农村区域,由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管理职权。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的有关职能。
(三)规范审批机制。一是明确审批权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行使相应的审批和执法权限。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街道)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坚持一户一宅、坚持依法管控、坚持按图建房、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四是抓好全程监管。落实农村建房“五有三到场”的管理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审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五是规范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办理,建立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操作流程及工作制度,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四)压实村组责任。一是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引导农村群众加强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方面的制度纳入村规民约,实行民事民议、民管民办。二是保障集体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通过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确保农村宅基地仅限于具有建房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三是实行动态巡查管控。村(社区)设立农村建房协管员,对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五)查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方面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在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结合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建立专门执法队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执法工作。
(六)推进盘活利用。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对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
(七)适度集中建房。按照村庄规划,引导农村建房实现适度集中。
相关政策: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