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祁阳市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1779001372A。
法定代表人:郑昭宇 职务:党组书记、主任。
住所:祁阳县人民东路137号。
承租方(乙方):张江南,女,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莲泽苑小区18号楼3单元801号,身份证号码430181********2286,联系电话158****235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祁政办发﹝2022﹞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公开招租,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铺面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坐落于本市浯溪街道白竹湖社区人民东路143号原商业局机关第一栋第一层照相馆起第陆间面积为40.92平方米的铺面出租给乙方使用。该铺面在本合同签订前未设立抵押、未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采取查封等限制。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铺面权属状况和甲方权益。
二、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铺面位置独特,不得从事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行业等经营,不得转租。
三、租赁期间:3年,即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第一年(2023年8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租金80980元,乙方在2023年7月28日当天交清;第二年(2024年8月1日到2025年7月31日)租金80980元,在2024年7月1日前交清。第三年(2025年8月1日到2026年7月31日)租金80980元,在2025年7月1日前交清。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应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乙方交纳约定的租金后当日将铺面交付给乙方使用,由乙方验收。
5.2、租赁期满,甲方收回铺面,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当日内返还铺面给甲方。甲方应对铺面及附件列明的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6.1、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使用铺面,甲方不得干涉。
6.2、租赁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好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6.3、租赁期内,乙方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乙方对该房屋的安全负有无限责任,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铺面及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等,并承担所承租的铺面及附属设施的维修义务。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6.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改变铺面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铺面、乙方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到按要求安全施工,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装修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租赁期满,乙方不得拆除装修,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6.6、乙方不得将租赁铺面转租给第三方。
七、押金及其他相关事项、费用约定。
7.1、乙方张江南应在2023年7月28日向甲方交纳押金4000元(不计息)。租赁期满后,甲方收回出租铺面、在乙方交清水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后次日将押金如数返还给乙方。
7.2、租赁期满后拟继续对外出租的,甲方与乙方不得直接续签合同,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出租资产审批手续。
7.3、租赁期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费;(5)燃气费;(6)垃圾费等与乙方使用租赁铺面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交纳
八、合同解除: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铺面租赁合同不能履行需要解除合同,由双方共同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依法解除合同,并将已付的未到期租金退还给乙方。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
九、违约责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法: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伍份,由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印)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盖章(印)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字、按手印:
在场人签字: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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