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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10015/2024-43186 发文日期: 2024-11-22 发布机构: 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QYDR-2024-01002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祁政办发[2024]8号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11-22 16:34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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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R—2024—01002

 祁政办发〔2024〕8号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中央、省、永州市驻祁各单位:

《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祁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祁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直接利用,或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再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  大力推行建筑垃圾的分类集运,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利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确定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置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筑垃圾管理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管;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在建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概)算;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市科技和工信局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审批;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等。

 

第二章  源头减量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也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图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九条  市住建局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落实情况纳入项目施工日常监督等内容,指导监督工程施工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一)提高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等临时设施的重复利用率;

(二)充分考虑消防立管、照明电路、通道、围挡等临时设施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合理确定施工工序,精准下料和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减少因返工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按照下列规定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管理:

(一)需要储存并就地利用的,应当对垃圾采取密闭或者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二)需要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分类收集、堆放,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并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依规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三)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堆放,并在2日内委托清运企业或单位及时清运;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或沿街门店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社区居民委员会在2日内委托清运企业或单位及时清运。

 

第三章  产生和贮存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动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前报属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等);

(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污染防治等措施;

(四)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属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方可排放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

(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手续可一并办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在许可范围内进行建筑垃圾处置。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一)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二)公示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工地现场安装必要喷淋降尘设备;

(四)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确保车辆不带泥驶出工地,并做好洗车槽、沉淀池的泥浆污水处理工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置冲洗车辆、洒水、喷淋等设备;

(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好信息登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六)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车牌号码;

(七)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八)对房屋建筑工地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组织施工的单位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

(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实行分类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二)配备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不得超载,不得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三)保持车身清洁,车辆标识、号牌清晰,并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四)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鼓励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特许经营企业一并开展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章  消纳和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根据容积、方量、处置难易等因素制定,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加强监管,处置双方协商应明确具体主体、处置费用谁负担。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消纳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住建、科技和工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以将符合标准的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鼓励将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纳入工程设计。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符合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符合标准的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办理合法用地及建设手续,建设与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临时消纳场地原则上应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经自然资源、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等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获得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证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或铺装,并安装洒水、喷淋等设备设施;

(二)设置洗车槽、沉淀池、排水和消防等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驶离消纳场的车辆不带泥上路;

(三)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设备;

(四)配置必要的铺展、碾压、除尘等建筑垃圾消纳机械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制定消纳场应急管理方案,建立环境卫生、生态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

(六)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公示牌;

(七)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

(八)不得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生产的产品是以经处置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再生原材料为主要原料;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拥有1条以上再生产品生产线,具有一定的再生产品年生产能力;

(三)制定应急管理方案,建立环境卫生、生态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

(四)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公示牌;

(五)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的有关规定,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稳定性检测,杜绝安全隐患。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的稳定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急预案的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结合堆放规模、场地情况和周边环境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联单应附注项目名称、产生单位、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处置场所等信息,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持有,并指定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属地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三)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四)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

(五)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

(六)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辙建筑垃圾的;

(七)未经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处理建筑垃圾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授权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涉及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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